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02-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票表决时间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17:00止。2023年1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14,097,673.32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512,796.1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总额的53.29%,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7,473,055.17份基金份额同意,39,740.95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99.47%,超过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万元、律师费3.50万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3年2月2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或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651号
申请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委托代理人:孙介武,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2月21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12月22日、12月2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桂晓青的监督下,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宋若云、邓凌雯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1月3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512,796.12份,占2022年12月22日权益登记日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4,097,673.32份的53.2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473,055.1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39,740.95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9.47%,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