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11-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所涉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11月1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9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有效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25,695,578.3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5,159,036.60份的73.08%,达到本次大会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2,252,564.04份基金份额同意,3,443,014.31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86.6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具体费用如下:
项目
律师费
公证费
合计
金额(单位:元)
20,000
10,000
30,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行业龙头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