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4-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
月15日证监许可【2019】405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5月2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
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是QDII基
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
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着境外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3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29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5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8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9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9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0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2
第一部分绪言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美元债精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
解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28、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
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D类不同的类别。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
5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
总数所得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
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青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加入银
华基金。现任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自2022年06月23日起担任"银华信
用精选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精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精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2年06月23日起至2023年09月25日担任"银华信用精选15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05日起兼任"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双女士,自2019年05月27日起至2023年03月2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
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
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
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Columbus,OH 43240,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New York,NY 10179-0001,U.S.A.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3年6月30日):3.9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3年6月30日):1,204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3年6月30日):30.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3.9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60个
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
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
外的要求,摩根大通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
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
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30.4万亿美元,为全
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
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
于,我们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
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
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摩根大通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
年,在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
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
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A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2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2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4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4)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4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5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5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6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6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6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6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7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7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7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7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C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1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2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2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3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4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4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5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5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5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6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6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7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7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7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D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5日证监许可【2019】
405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9年5月17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871,060,361.8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59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5月27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9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除外。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
易、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A类、C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D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
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在投资人
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年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1.00%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365天,2年=730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1.00%
Y≥30天 0%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
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减外
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
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D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或D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50%)=995,024.8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5,024.88=4,975.12元
申购份额=995,024.88/1.0600=938,702.71份
即: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或D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或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该投资者可得到938,702.71份A类或D
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5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4: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D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D类基金份额,持有1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D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
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
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
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9月26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
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美元计价的且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并不限于各类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美元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把
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全球各国的景气情况、防范系统性的
宏观经济、政治以及信用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
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
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
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
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
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
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
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
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
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
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
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融
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
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
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举例说明如下: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有汇率风险对冲工具和
利率风险对冲工具两类。
(1)汇率风险对冲工具投资策略
外汇类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期货和外汇互换等,主要特性是由交
易对手方或者交易所提供的外汇远期价格或者现金流互换的报价,我们根据宏观、
市场的研究,以及资产配置决策,利用合适的工具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对冲操作。
(2)利率风险对冲工具投资策略
利率类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也是通过构建一
定比例的现货/期货头寸来实现的。但与其他期货品种不同的是,在独特的交割制
度的影响下,由于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斜率随市场波动形状不一,在套保过程中,还
要考虑可交割券付息影响,收益率曲线的修正,以及回购利率对于基点价值放大的
影响。因此,在套保策略的实际操作中,深入细致研究、审慎准确操作可以创造出
差异化价值。
总体来说,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用于套期保值的用途,遵守中国证监会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控制市场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
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
评估和控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美元债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项下第7)、8)、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4)项下第8)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
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彭博巴克莱新兴市场美元债中国总回报指数*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5%
彭博巴克莱新兴市场美元债中国总回报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EM USD
Agregate: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Unhedged USD)涵盖离岸市场发行的492只
中资发行人债券,覆盖从银行、地产、城投到其他工业等所有中资发行人行业,也
涵盖了定息债券、浮息债券、永续债券等的各类债券品种,币种为美元。该指数覆
盖面广、权重较为合理,从风险收益特征来看,能够较好地反映美元债市场的实际
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现金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采用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美元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动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83,804,069.14 96.75
其中:债券 2,083,804,069.14 96.7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987,856.57 2.09
8 其他资产 24,946,640.78 1.16
9 合计 2,153,738,566.4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 1,964,497,491.52 91.27
A 1,443,647.26 0.07
NA 117,862,930.36 5.48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采用标普、惠誉、穆迪等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
息,未提供评级的可适用内部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US91282CJE21 T 5 10/31/25 40,000,000 289,002,061 .17 13.43
2 US912797JG30 B 03/05/24 40,000,000 280,738,679 .75 13.04
3 US91282CDN83 T 1 12/15/24 40,000,000 273,429,752 .85 12.70
4 US91282CHT18 T 3 7/8 08/15/33 30,000,000 215,458,187 .95 10.01
5 US912797HH31 B 05/02/24 30,000,000 208,800,404 .12 9.70

注:1.债券代码为ISIN或当地市场代码。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
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期货品种_外汇 UC2403 - -

注: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为:UC2403卖出持仓量1,340手,合约市值人民币-949,926,000.00元,公
允价值变动人民币-4,241,880.00元。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4,321,095.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9,736.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808.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946,640.78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5.27)至2019.12.31 3.29% 1.17% 4.23% 1.05% -0.94% 0.12%
2020年 5.06% 2.17% 6.12% 2.41% -1.06% -0.24%
2021年 -0.28% 0.30% -4.74% 0.22% 4.46% 0.08%
2022年 0.06% 0.43% -10.63% 0.38% 10.69% 0.05%
2023年 0.08% 0.56% 4.24% 0.26% -4.16%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5.27)至2023.12.31 8.40% 0.42% -2.02% 0.30% 10.42% 0.12%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QDII)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5.27)至2019.12.31 3.11% 1.13% 4.23% 1.05% -1.12% 0.08%
2020年 4.73% 2.09% 6.12% 2.41% -1.39% -0.32%
2021年 -0.61% 0.30% -4.74% 0.22% 4.13% 0.08%
2022年 -0.28% 0.43% -10.63% 0.38% 10.35% 0.05%
2023年 -0.46% 0.55% 4.24% 0.26% -4.70% 0.2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5.27)至2023.12.31 6.56% 0.42% -2.02% 0.30% 8.58% 0.1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
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
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
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
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10、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
价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
美元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
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
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
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
管人更换,所导致的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
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
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兑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
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12、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
露。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外汇交易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二
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四是其他风险。
一、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
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通货膨胀率大幅提高,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还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本基金的投资人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人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
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投资人应该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
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
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QDII基金,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主要以美元计价的且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美元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
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通过研判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可以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美元债券品种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等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以对前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
含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前述20%(含20%)以内的部分可以采取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此外,当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
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
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
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是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将投资于以美元计价的证券,因此在投资外
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资产带来
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汇率取自
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
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
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
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
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
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能对
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将使用相关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
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此外,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
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调整衍生品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时,将
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8、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可能会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来辅助其进行资产定
价、风险评估等,帮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
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不准确、假设条件不全面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
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QDII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
托管、境外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
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各个国家或地
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利率风险是指QDII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起基金资
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
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
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4、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
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
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
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
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美元计价的且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并不限于各类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投资美元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美元债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项下第7)、8)、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4)项下第8)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
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C、金融衍生品投资监督
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D、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以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E、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按下
列规定进行监督: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F、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G、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6)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
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
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
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
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
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
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
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
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调低至0.50%,本基金托管费年费
率调低至0.15%。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8月28日起
正式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本基金自2023年9月26日起增设D类基金份额,据此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更新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D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基金
D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9月2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议案》。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
文件;
2、《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