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收件人:杨思奇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电话投票形式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网络投票形式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投票。
投票二维码
6、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修改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2月13日,即2026年2月1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送达的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表决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400-880-8588)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三)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网络表决(投票二维码详见上文)。
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申小顾”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准确填写姓名、预留手机号码及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网络表决效力的认定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送达/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如各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提交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提交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提交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提交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网络表决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2日
附件一:《关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
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事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四《关于修改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说明》。
本议案审议通过的上述事项,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2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议案》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
附件三:
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17:00、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本次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受托人签字/机构受托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机构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此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修改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投资组合限制等条款,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事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且不得超过剩余封闭期,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略,同步更新 略,同步更新
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且不得超过剩余封闭期,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除上述(2)中第3)、11)、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除上述(2)中第3)、10)、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