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降低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12-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2月18日起,降低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降低管理费率的主要情况
  自2023年12月18日起,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8%降低为0.5%,托管费年费率由0.25%降低为0.15%,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4%降低至0.3%。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内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表:基金合同修改明细,以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其他规定媒介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改明细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