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11-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9】2421号文注
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
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
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本基金不投资
可转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业绩.............................................................................................................................55
十一、基金的财产.........................................................................................................................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七、侧袋机制.............................................................................................................................70
十八、风险揭示.............................................................................................................................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8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2
二十五、备查文件.........................................................................................................................82
附件一.............................................................................................................................................83
附件二.............................................................................................................................................97
一、绪言
《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兼任工
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黄敏女士(MinHuang),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理
工学院,自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
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2、监事会成员
HansUrsBuchmann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
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
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
理。2003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
月,任华夏基金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
理助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桂都先生,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
副总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9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泰享三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5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2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景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7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弘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安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达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
董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
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
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
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修世宇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
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
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月
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
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685.59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百十九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
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
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
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
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电话:010-66105799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6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41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3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
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888
传真:020-8883663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传真:025-83369725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https://www.njzq.com.cn/njzq/index.jsp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055-57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4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4000-555-6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4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4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王睿
电话:王睿010-63631751 13608034231、侯文蕾010-63631543 18813036654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 2919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其中,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仅销售本基金A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9】
2421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
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45% 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九、基金的暂停运作”约定的自动赎回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
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计入持有期。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份额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Y≥7天 0% Y≥7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5%)=49,776.01元
申购费用=50,000-49,776.01=223.99元
申购份额=49,776.01/1.0500=47,405.72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05.7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
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
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基金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存续期(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本基金不投资可
转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
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存续期(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因此,个券精
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
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
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
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存续期(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
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
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4、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
售行权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
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
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行权日)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
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2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三年。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
金融机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2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
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428,985,231.84 99.28
其中:债券 12,428,985,231.84 99.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362,747.34 0.71
8 其他资产 1,000,000.00 0.01
9 合计 12,519,347,979.1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832,783,711.07 135.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797,650,627.88 59.8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1,596,201,520.77 19.91
10 其他 - -
11 合计 12,428,985,231.84 155.04
注: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本基金持有债券的公允价值以摊余成本列示。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码 (%)
1 150218 15国开18 10,400,000 1,063,900,946.26 13.27
2 150314 15进出14 10,100,000 1,035,756,598.80 12.92
3 220412 22农发12 7,900,000 805,252,169.65 10.04
4 2228058 22中国银行绿色金融债02 7,500,000 765,130,297.20 9.54
5 2228060 22建设银行三农债 7,500,000 764,963,927.38 9.54
注:本基金持有债券的公允价值以摊余成本列示。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00,000.00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9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工银泰颐三年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27-2019.12.31 0.02% 0.01% 0.04% 0.01% -0.02% 0.00%
2020年 2.87% 0.01% 2.95% 0.01% -0.08% 0.00%
2021年 2.86% 0.01% 2.95% 0.01% -0.09% 0.00%
2022年 2.64% 0.01% 2.95% 0.01% -0.31% 0.00%
2023.01.01-2023.09.30 1.93% 0.01% 2.21% 0.01% -0.2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0.73% 0.01% 11.10% 0.01% -0.37% 0.00%
工银泰颐三年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27-2019.12.31 0.02% 0.01% 0.04% 0.01% -0.02% 0.00%
2020年 2.41% 0.01% 2.95% 0.01% -0.54% 0.00%
2021年 2.41% 0.01% 2.95% 0.01% -0.54% 0.00%
2022年 2.17% 0.01% 2.95% 0.01% -0.78% 0.00%
2023.01.01-2023.09.30 1.59% 0.01% 2.21% 0.01% -0.62%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8.87% 0.01% 11.10% 0.01% -2.23% 0.00%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9年12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
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5%。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暂停运作;
(25)本基金恢复运作;
(26)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
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
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投资
债券产生亏损。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
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会产生一定波动。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而另有约定外,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受宏观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
气循环风险较大。此外,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
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
赎回的风险。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
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
后重新开始起算),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5、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6、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
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
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
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金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
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
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8、本基金定期对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根据减值评估测试结果,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
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
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
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因此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
低。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组
成)。境内债券市场规模大、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申赎的
需要。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
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市场的投资标的可能会出现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针
对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在开放期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即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整体上
银行间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债券,其他短期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
回购等,投资期限短,流动性较好。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侧袋机制;8)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缓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
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
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九)
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
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
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
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
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但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15个
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
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3-03-14;
2.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3-06-15;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4.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2023-09-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文件
(二)《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况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
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但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本基金不投资可
转债。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
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
后一日;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
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
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必要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合理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
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
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
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此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重大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
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
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
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注: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