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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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报告公告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一、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03 号《关于准予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 2022 年 12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清算期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止对除
待申购新股和应收利息外的所有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85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12月30日
基金管理人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运作日(2022年12月30日)
基金份额总额
47,159,703.28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
合A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
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518 015767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
总额
46,611,695.83份 548,007.45份
注:本基金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入挖掘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代表新的经济
发展方式和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资
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上,追求基
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
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跟踪和
综合分析,进行前瞻性的战略判断,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衍生品、现金等各类别资产中的投
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三、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最后运作日
2022 年 12 月 30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5,466,378.95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17,481.96
其中:股票投资 20,117,481.96
资产总计 45,583,860.91
负债:
应付赎回款 5,336,204.28
应付管理人报酬 69,526.40
应付托管费 9,270.19
应付销售服务费 229.21
其他负债 67,426.00
负债合计 5,482,656.08
净资产:
实收基金 47,159,703.28
未分配利润 -7,058,498.45
净资产合计 40,101,204.8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5,583,860.91
注:报告截止日 2022 年 12 月 30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0.8504 元,基金份额为 46,611,695.83 份;C 类基金份额净值 0.8474 元,
基金份额为 548,007.45 份。

四、清盘事项说明 1、基本情况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03 号《关于准予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弘毅远方经济新
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
663,646,437.71 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
天验字(2019)第 078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弘毅远方
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
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63,668,109.99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
资金利息折合 21,672.28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部分为 10,000,600.06 份基金份额,发
起资金认购方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50%-95%,其中投资于经济新动力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30%。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因 2022 年 12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
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
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发布
的《关于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
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基金管理人编制本清算报表是为了弘毅远方经
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送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因此,
本清算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五、清算情况
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
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 25,466,378.95 元,其中银行托
管户 10,387,982.67 元,证券户 15,072,874.45 元,包含应计利息人民币 5,521.83
元,其中银行托管户利息 4,697.40 元,证券户 824.43 元。清算期间,银行托管
户计提利息人民币 11,352.18 元,证券户计提利息人民币 707.50 元。截至清算
期结束日,应计银行托管户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16,049.58 元,应计证券户存
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1,531.93 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 20,117,481.96 元,
全部为股票投资。除因未上市新股无法卖出外,本基金所持其余股票均已卖出,
卖券变现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 19,766,127.06 元,该款项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前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69,526.40元,该款项已于2023
年 1 月 13 日前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 9,270.19 元,该款项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前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 229.21 元,该款项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前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 67,426.00 元,其中应付赎回费
2,426.00 元,应付审计费用 50,000 元,应付律师费用 15,000 元,应付赎回费
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前支付,其他款项将于清算期间结束后支付。
4、申赎变动情况
投资者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申请赎回 23,520,084.85 份基金份额,合计减少实收基金 23,520,084.85 元,损益平准金-3,518,675.85 元,合计赎回金额
20,001,409.00 元
5、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23 年 1 月 3 日
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
止清算期间
一、清算期间收益(损失以“-”填列)
利息收入(注 1) 12,059.68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
(注 2)
-349,323.77
股息红利税(注 3) -2,031.13
其他收入(注 4) 595.95
清算期间收益小计 -338,699.27
二、清算期间净收益 -338,699.27
注 1:利息收入系清算期间计提的银行托管户存款利息和证券户存款利息。
注 2: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系清算期间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减去
卖出股票最后运作日的股票估值总额并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差额。
注 3:股息红利税系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中基协发
[2012]21 号),于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根据中登公司按投资者实际持
股期限计算的应缴税额计提应缴税款而确认的红字股利收益。
注 4:其他收入系 2023 年 1 月 3 日确认的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6、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 额
一、最后运作日 2022 年 12 月 30 日基金净资产 40,101,204.83
加:清算期间净赎回 -20,001,409.00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338,699.27
二、2023 年 1 月 13 日基金净资产 19,761,096.56 注: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23 年 1 月 13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9,761,096.56 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次清算分配金
额为剩余财产扣除待申购新股款和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人民币 19,694,957.22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清算分配金额 19,259,695.47 元,本基金 C 类基金清算分配金
额 435,261.75 元。
本基金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仍有待申购新股款,将在新股申购中签上市后
后变现卖出,变现资产及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税款并清偿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自有资金垫付应收利息,垫付资产及上述新股变现资产一同进行分配。基
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
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清算期结
束日后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支付
清算款时将一并计算并支付给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