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9〕27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的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9年12月24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须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820-9888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2月8日。权益登记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t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 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 之“3、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
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
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被代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
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
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下
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
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 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
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
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如最后时间
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
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
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
有效票。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
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决票为
准。
5、授权时间的确定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6、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9日16:30时。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方式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计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
人(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ⅰ.直接投票优先。 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
ⅱ.最后时间优先。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销;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ⅲ.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需要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
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委托人和受托人已不在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
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
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联系人:何亚玲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
传真:021-6888 8169;021-6888 8661
电子邮件:service@c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电话:4006195555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
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一: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四: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议案
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兴利
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方案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的内容由“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2、《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中,“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六)临时报告” 中“24、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发布临时公告;” 删除。
3、《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中“2、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删除。
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关表述,并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简况信息。
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关表述,并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简况信息。
三、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
行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了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1月9日17:00的财通兴利纯债
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
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
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
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
符合法律规定、《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
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卡号” ,指持有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卡
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卡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重新召开审议
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表决票继续有效。 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
票为准。
附件四:
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方案
说明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通兴利纯债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 具体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
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
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按比例
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的前提下, 可延缓支付其余赎回申请的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按比例
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的前提下, 可延缓支付其余赎回申请的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
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反映了
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
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反映了
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
24、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2、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20年以上。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
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
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
五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二
十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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