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圆
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17:00止,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二、备查文件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30日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78号
申请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
景南二路45号4楼02单元之175。
法定代表人:胡荣炜。
委托代理人:张鸿铭,男,1998年4月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1
月7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2月2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12月24日、12月2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圆
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6年1月29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的授权代表陈耀扬的监督下,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潇、张佳优进行计票。
截至2026年1月28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故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2025年
12月25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8,483,075.75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方式)对《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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