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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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4月0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开纯债
基金主代码 00908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3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保诚嘉
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4月3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4月30日
  注:本基金本次将开放20个工作日,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即自2024年4月30日起(含该日)至2024年5月3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自2024年5月31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本次将开放20个工作日,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即自2024年4月30日起(含该日)至2024年5月3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自2024年5月31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运作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前端收费:
M〈50万 0.6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日常转换业务
  5.1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转换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
  7.1.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后续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嘉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有关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致电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进行查询。
  (6)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