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
年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0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1
第一部分前言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优享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优享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5.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12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12个月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6.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程家林,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党支
部书记助理、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中共北京市委组
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试用期干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
(公务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
主任科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都创业集
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任助理、首创环境控股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
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裁(兼)。现担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王淼,曾就职于欧力士集团大坂营业二部欧力士集团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飞机
融资部、欧力士(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亚洲业务部营业总监、瑞穗实业银行环球
结构融资部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处处长,投资
银行业务部总监、副部长。现担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
部副部长。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
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穆忠和先生,中共党员,国际经济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访问学者,
执业律师。曾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商务部副处长、一等商务秘书(正处级)。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甘肃公司业务
二部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助理、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技术部主任,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北京股
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
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
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
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
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李小振先生,工程硕士。曾任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技术员、陕西省邮政储汇局
清算中心主任、陕西省邮政局公众服务处业务主管、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办公室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秘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
办公室副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2011年12月-2013
年6月兼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021年6月兼战略发展部总经
理;2014年5月-2015年11月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021年3月
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
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
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海涛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中国证监会稽查总
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兴证券有限
公司(筹),曾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
部、香港圣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
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中邮稳
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姚艺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首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投资经理。现任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
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中邮稳
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
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
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
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
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享30天滚
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超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部财务部运营管
理会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融资评级部高级分析师、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
理总部高级信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
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59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56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64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马琳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3)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2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4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4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4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9)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wxzq.com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52)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5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4)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5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5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63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5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n
(58)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59)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wcaifu.com
(6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6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6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7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8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
(8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6)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8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8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8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9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9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9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98-8511或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9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10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0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107)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dsure.com
(1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20〕
171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12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第12个月度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认
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 ≥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2)/1.00=9,922.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2.63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C类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
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应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
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前收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 %
100万元≤M<200万元 0.7 %
200万元≤M<500万元 0.4 %
M ≥500万元 1000元/笔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N<7天 1.5 %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
N≥180天 0%
(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日)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0日的,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少
于180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N<7天 1.5 %
7天≤N<30天 0.75%
N≥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7、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000
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
净申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2000=8,250.8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250.8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000
元,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N<7天 1.5 % 10000*1.2000=12000 12000* 1.5 %= 180 12000- 180 =11820
7≤N<30天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 0.75 %= 90 12000-90 = 11910
30≤N<180天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 0.5 %= 60 12000-60 = 11940
N≥180天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元
赎回费用=101,85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101,85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
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挖掘具有长
期投资价值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持续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20个
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
方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以及定量和定
性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
益。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
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其中定量模型采用国际
通行的量化多因子模型进行选股,定性模型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
(1)定量模型
首先,我们筛选出在A股具备长期超额收益的单因子构建因子池,单因子
选择上,既要保证单因子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和统计学上的显着,也要保证因子具
备一定的投资逻辑。单因子主要基于财务数据和量价数据构建,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指标:
1)估值类因子:如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
2)盈利类因子:如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成长类因子:营业收入同比、净利润同比、经营现金流同比等;
4)质量类因子:资产负债率、账面市值比等;
5)一致预期类因子:预期净利润、预期营业收入等;
6)动量/反转类因子:20日收益率、240日收益率等;
7)波动性因子:过去一个月日收益标准差、过去六个月日收益标准差等;
8)流动性因子:过去一个月日均成交量、过去一个月日均换手率等;
9)规模类因子:总市值、流动市值等;
10)其他:如分红类因子、其他技术类因子等;
之后,应用ICIR、机器学习等方法对个股进行打分或收益率预测。
(2)定性模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市场
利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
合,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并以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
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
成长性、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
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优化投资组合。并根据
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降低组合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情况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
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2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
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
貌和运行状况,因此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
数,其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
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因此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774,986.00 5.20
其中:股票 19,774,986.00 5.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7,565,663.70 94.10
其中:债券 357,565,663.70 94.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7,495.83 0.66
8 其他资产 160,045.82 0.04
9 合计 379,998,191.3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512,000.00 2.24
C 制造业 4,183,000.00 1.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381,280.00 1.5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76,000.00 0.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422,706.00 0.8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774,986.00 6.7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1.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380,000 4,609,400.00 1.58
2 600900 长江电力 197,000 4,381,280.00 1.50
3 601997 贵阳银行 433,400 2,422,706.00 0.83
4 301376 致欧科技 100,000 2,276,000.00 0.78
5 002463 沪电股份 100,000 2,251,000.00 0.77
6 600612 老凤祥 30,000 1,932,000.00 0.66
7 600938 中国海油 90,000 1,902,600.00 0.65
1.3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606,129.75 23.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08,474,664.01 71.6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0,484,869.94 27.6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7,565,663.70 122.82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20089 21北京银行永续债01 200,000 21,421,676.71 7.36
2 163260 20海国02 200,000 20,763,539.73 7.13
3 149059 20涪陵Y2 200,000 20,757,030.14 7.13
4 152763 21威海01 200,000 20,452,573.15 7.03
5 188435 21首钢Y3 200,000 20,264,136.99 6.96
1.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7.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7.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
地调整和优化。
1.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8.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8.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9.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0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045.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0,045.82
1.11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1.13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04% 0.12% -0.76% 0.17% 0.80% -0.05%
过去六个月 0.19% 0.11% -1.03% 0.17% 1.22% -0.06%
过去一年 -0.07% 0.12% 0.08% 0.19% -0.15% -0.07%
过去三年 5.01% 0.16% -0.05% 0.23% 5.06%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8.79% 0.19% 1.08% 0.23% 7.71% -0.04%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09% 0.13% -0.76% 0.17% 0.67% -0.04%
过去六个月 -0.06% 0.11% -1.03% 0.17% 0.97% -0.06%
过去一年 -0.58% 0.12% 0.08% 0.19% -0.66% -0.07%
过去三年 3.45% 0.16% -0.05% 0.23% 3.50%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98% 0.19% 1.08% 0.23% 5.90% -0.0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
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
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
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
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
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
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
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
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
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
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
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
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
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七条的相
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20个
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2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
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发生此种情形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
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2条第(4)、(5)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
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
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
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
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010)5851161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和交易申请查询等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4-16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4-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代销机构基金认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0-04-16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0-04-16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020-04-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4-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平台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4-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官方微信平台认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0-04-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5-07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05-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18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1-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风险揭示书 2021-01-28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盈米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21-04-22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2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1-05-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5-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玄元保险调整基金申购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方正证券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6-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7-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7-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7-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03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1-09-23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25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25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25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2-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3-08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1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4-02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07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07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4-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4-15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4-19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4-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4-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5-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5-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6-08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2-06-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6-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2-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08
关于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2022-07-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4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7-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2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10-1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1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1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10-17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14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23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30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3-07-11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8-23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9-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