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3-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3月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45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采用量化模型进行股票筛选和构建投资组合,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8
第一部分绪言
《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
乔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
室以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200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
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2007年担任MSREI日
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自2016年起至今
担任摩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Limited(成立于开曼群岛)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
董事长。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先生,杜克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NBA中国法律副总监、NBA中国品牌娱乐的副总裁。2017年3月至
今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并担任中国首席运营官。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
国)有限公司监事,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普通代表,摩根士丹利期货(中
国)有限公司董事,及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基金管理人
董事。
王鸿嫔女士,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基金管理人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及董事。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
菲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
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
丹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
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
黄河资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IBEROAMERICA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
人独立董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
裁,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
事、非营利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
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
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
2009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
裁。2010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8年5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
董事。
(二)监事
贺草先生,武汉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双学士,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伦
敦政治经济学院风险与随机过程硕士。曾在德意志银行英国总部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2011年6月加入摩根士丹利英国公司,历任市场风险部、流动性风险部、风险中央职能部副
总裁。2017年加入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首席风险官。2020年2月加入基
金管理人,目前担任首席运营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李锦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伦敦商学院和香港大学联合授予工商管理学硕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26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
管理部理财部副经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基金运营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
高级基金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
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
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4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
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董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
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21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曾
任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2005年6月加入基金管
理人,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副总监、总
监,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14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TCL多媒体控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
部财务经理、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
人,历任财务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
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现任基金管理人财务负责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
资部基金经理。2019年5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9年8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选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起担任摩
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担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量化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
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
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
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
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
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
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
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
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
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
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
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
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
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
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
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
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中信建投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周楷钰
联系电话:1776120190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户服务热线: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4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4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lt.toutou.com.cn
(5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5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6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
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6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6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7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7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7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7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8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8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3)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募基金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3日证监许可【2020】
445号文件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1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0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225,819,599.1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
利息折合586,937.5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7,028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20年7月1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8月17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相关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
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
币1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除非该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
Y≥365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5%=64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64=12,736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0日,假定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36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基金投资组合中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等原因,使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生效,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9、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本基金于2020年8月17日起开放了本基金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
关事项详见本公司2020年8月13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申购补差费
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若转
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则申购补差费
为0。
(2)转出基金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资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
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
扣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1元。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量化优选的方法,精选符合ESG要求的股票进行投资,力
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符合ESG要
求的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ESG表示衡量一项投资的可持续性和道德性的三个核心要素:E(环境:与自然环境的
质量和循环运作有关的因素)、S(社会:与人和社会的权利、福利和利益有关的因素)、
G(公司治理:与管理人和投资标的公司的治理有关的因素)。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将
ESG因素融入投资决策流程的基本原则已经获得广泛认同,且实证研究表明,ESG因素对投
资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本基金遴选出在ESG相关概念指数中起显着解释作用的因子,并按照成熟方法对之进
行评价、赋权,以筛选出符合ESG要求的股票;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出发,构建出互补性较
强的多因子模型,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加权,综合策略适应不同市场。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该“量化投资”是运用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
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础上,根据中国
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修
正的多因子阿尔法选股模型。在符合ESG要求的股票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多因子阿
尔法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该多因子阿尔法模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ESG相关股票池筛选
本基金综合运用ESG投资方式中的“黑名单制度”(即根据具体的ESG标准,在投资组
合中排除某些不符合ESG投资要求的行业、公司)和“白名单制度”(即从各行业中选取具
有较好ESG实践表现的公司进行投资),从ESG的三个核心要素出发,遴选与环境、社会或
者公司治理相关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池,同时剔除在环境、社会或者公司治理层面具有显
着负向作用的公司。另外,本基金也会根据不同板块的受关注程度和量化投资的有效性对
入选股票进行适当调整,力争在ESG投资的基础上,为投资人创造长期回报。
ESG三个因素的内涵包括:
1)环境贡献
要求上市公司能够对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提供正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
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美丽中国;包括以下情形:公司正在参与或拥有新能源开发、环保相
关产品研发、经营等环保产业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公司正在实施独创性的能够有效防止污
染、节约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方案;公司经常性地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披露,
并采取措施把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司应用创新技术和生产经营模式可以有效降低资源
消耗等情形。
2)社会贡献
要求上市公司行为能够满足社会基本准则、规范和价值观,同时能够在公司的长期运
营中塑造出一个能够积极回馈社会的健康企业形象。公司的社会贡献主要包括内外两方
面。在内的方面,包括公司能够承担起员工福利、未来发展等与公司员工切身利益高度相
关的制度和文化建设,树立健康劳工关系以及劳资共赢的观念,建立合理规范的绩效与激
励机制等;在外的方面,包括公司能够响应国家号召,勇于提高或弘扬社会福祉,积极投
身于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项目和产业(诸如扶贫),努力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
相贯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提升员工福利和客户满意度,提升人权和劳工标
准,注重数据保护和隐私,传递企业积极正面的价值观等。
3)公司治理结构
要求上市公司拥有或致力于更先进、更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表现形式包括健全、可
操作性强、责权明确的公司管理治理规则,以确保公司内控的贯彻实施;多样化且独立的
董事会,以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人监督体系,以保障企业的长期
稳定发展;独立专业的外部审计和评价机构,以监督公司规范合规运营。
(2)ESG指标评价体系
分别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本基金构建了如下指标体系,拟对ESG相关
股票名单进行进一步筛查。具体通过对ESG的绩效表现,用定量指标进行排序,其次利用辅
助指标进行调整,最终将样本上市公司划分为A、B、C、D、F五档,以正面指标为主,负面
指标作为降档指标,通过负面指标增加区分度,对关键因素实现“一票否决”。
1)环境因素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自上而下对各行业板块进行一个基本环境风险严重程度暴露的评价。如果企业本身属
于环境友好的行业,自身又无环保劣迹和违规行为,则给予高评级。反之,如果企业本身
处于蕴含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自身又出现过重大环境违规甚至违法事故,则给予低评
级。其次,评价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对环境风险管理的绩效。根据企
业自主信息披露如《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年报》、《企业对外公开报告》等公开数
据,以及第三方机构数据对关键指标进行评估。指标评估应用绝对和相对方式与同行业其
他公司进行比较,例如危险性废物排放/营业收入、环保罚款数和金额/营业收入等一系列
指标。
2)社会因素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对社会因素的评价包括绩效、战略、和管理,主要将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直接可计
量贡献作为评价核心指标。将正面指标和负面指标相结合,对关键因素实现“一票否决”
制度。定量指标主要是财务报告指标和社会责任中可计量、可比较的指标,定性指标主要
是社会责任报告中社会责任相关的描述性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作为调整指标
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和分档。
对于没有公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将根据第三方公开信息进行指标评估,
例如安全生产、供应商管理、风险化解等。
3)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基本框架
评价指标体系多从信息披露、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独立客观性、公司治
理、高管薪酬、股权结构等维度展开。根据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和发展时期的上市公司,
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异常指标排查。
该评价体系通过对ESG相关股票池进行E、S、G三项打分,汇总后给出各公司在各个行
业中的相对排名,排名靠后的公司将不被纳入投资组合。同时通过定量观察行业整体风险
来确定个股风险,考察公司核心产品、业务部门、运营地点、上下游产业链等方式对公司
经营管理风险和机会进行评估。风险较高和管理极度无效的公司也不会被纳入投资组合。
此外,本基金会对对公司风险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审查并重新评分。每年至少接
受一次深入的审查。
(3)多因子阿尔法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多因子阿尔法模型”在ESG相关股票池中优选股票;所指的“多因子
阿尔法模型”是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化投资团
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数量化选股模型。基于ESG股票池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包括
以下几个步骤:
1)筛选有效因子
由于ESG相关股票在资本市场中具有显着特殊性,所以管理人会结合经典投资理论、
总结分析投资团队多年积累的投资经验,提炼出能够起显着解释作用的因子,再通过全面
而细致的实证分析,最后通过这些因子筛选股票。这些量化因子主要来自三方面信息:一
是公司基本面信息;二是分析师预期;三是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数据。此外,这些因子原
则上可以划分到估值类、成长类、市场类和盈利类等。估值类因子对应个股在特定时期的
估值水平,一般情况下估值水平更低的个股在未来具有更高的安全边际,投资的防御性更
好;成长类因子与上市公司成长性挂钩,成长性良好的个股理论上股价上升的空间也就越
大;市场类因子是根据市场价量信息构建的因子,用来反映个股的市场特征,在不同阶段
具备不同的选股效果;盈利类因子象征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等,通常来看,盈利能
力更强、盈利质量更高的个股往往具备更长远的投资价值。每一个因子的提炼都经过管理
人的反复验证,具备一定的选股能力。
2)因子的权重
每一个因子都代表了一种选股逻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选股逻辑会有不同的侧重
点。管理人会给不同因子配以不同的权重,以反映当时市场的侧重点。
3)因子的更替及权重的调整
管理人将定期回顾所有因子的表现情况,适时剔除失效因子、酌情纳入重新发挥作用
的有效因子或者由市场上新出现的投资逻辑归纳而来的有效因子。此外,管理人还将采用
IC、ICIR、Fama–MacBeth回归等方法,评价因子的重要程度,定期调整因子权重。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实行在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的资产配置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或针对特定事件临时召开,讨论、确定具体的基金资产未来一段时期内在权益类资产及
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范围,形成资产配置相关决议。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关于资产配置的决议具体执行并实施资产配置方案。
数量化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为了有效实施数量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决议的允许范围内,采取相对稳定的股票持仓比例控制措
施,降低由于股票持仓比例波动过于频繁影响到数量化投资策略的效果。
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股
票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预测,确定中长期的资产配置方案。
在实施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
市场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是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国际
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
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
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并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策
略。
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
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
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
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当资本市场、国家财经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测事件等),可能导致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着变
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临时组织集体讨论并确定特定时期的资产配置方案。
3.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
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债券市场中存在的各种
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
换债券等)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
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
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等。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结合
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的经济运行状况;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政策环境、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投资者状况;
5)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6)影响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其他因素。
(2)决策依据的主要来源
决策依据主要来源于研究团队定期或不定期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分析报
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以及债券研究报告等。上述报告综合了内外部研究
成果。
2、投资决策机制
(1)决策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
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2)决策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客观、充
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出建议,为重大
突发事件提供评估意见和决策建议。
3、投资管理流程
(1)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提供研究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提交的各类
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制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
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
风险管理团队的建议和市场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购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投资方案并组
织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备若干名基金
经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4)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交易
主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
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改进。
(6)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各种风险的监控
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符合ESG要求的上市公司证券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7)项、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中财沪深100ESG领先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中证中财沪深100ESG领先指数在沪深300样本股中,基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
责任、公司治理表现计算ESG评分,选取评分最高的100家公司作为最终样本,以反映此
类公司的整体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前文定义的符合ESG要求的上市公司证券,因此该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
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2,079,784.44 91.94
其中:股票 172,079,784.44 91.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30,728.33 7.39
8 其他资产 1,245,644.36 0.67
9 合计 187,156,157.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07,443.00 0.22
B 采矿业 10,066,027.00 5.41
C 制造业 115,672,210.84 62.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4,264,695.00 2.29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912,636.80 1.57
F 批发和零售业 3,529,801.40 1.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82,971.00 3.11
H 住宿和餐饮业 238,668.00 0.1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613,463.40 7.32
J 金融业 8,407,066.00 4.52
K 房地产业 496,148.00 0.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52,136.00 0.6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70,847.00 0.9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51,780.00 0.6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20,885.00 0.3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9,106.00 0.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3,900.00 0.74
S 综合 - -
合计 172,079,784.44 92.5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000 5,178,000.00 2.79
2 300750 宁德时代 14,260 2,328,087.60 1.25
3 002475 立讯精密 56,700 1,953,315.00 1.05
4 601857 中国石油 276,500 1,952,090.00 1.05
5 600941 中国移动 18,600 1,850,328.00 1.00
6 600285 羚锐制药 100,500 1,719,555.00 0.92
7 300760 迈瑞医疗 5,700 1,656,420.00 0.89
8 000333 美的集团 28,900 1,578,807.00 0.85
9 600557 康缘药业 74,600 1,530,792.00 0.82
10 600329 达仁堂 44,800 1,507,520.00 0.8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79.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14,868.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296.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45,644.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12.85% 1.10% 9.39% 0.96% 3.46% 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12% 1.75% -3.49% 0.93% 17.61% 0.8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0.19% 1.30% -15.81% 1.00% -14.38% 0.3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91% 0.76% -5.47% 0.67% -9.44%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3.50% 1.30% -15.98% 0.89% -7.52% 0.4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16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1、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中“2、估值方法”
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
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
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
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和收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面
临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
化,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
放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
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或是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
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
中大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
的赎回费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
能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
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
有的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若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
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股票流动性
较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
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
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
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
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
人实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
出现异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
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
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
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
的风险。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定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可能会加大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
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2)、4)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
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
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
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
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
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
中重点关注ESG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
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进行股票筛选和构建投资组合,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采集
数据、分析数据、计算目标持仓等几个部分,蕴含了数据风险和模型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包括宏观数据、行业信息、上市公司基本财务数据、
证券及期货市场交易行情数据、卖方分析师预期及评级数据等多种数据,广泛涵盖各类信
息源,相关数据来源于不同数据提供商,且按不同的需求和规范进行预处理。在数据采
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数据错误风险,从而对量化模型输出结果造成影响。
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投资决策,量化投资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本基金
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
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
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
投资效果。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
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
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
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
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
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
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
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4)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较宽的涨跌幅
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
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7)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
并或终止。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
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
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
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
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符合ESG要
求的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符合ESG要求的上市公司证券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7)项、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
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
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
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
多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
7×24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
17:00期间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
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
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
动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提供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
认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
为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
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
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2月21日
2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3月10日
3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3月10日
4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16日
5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17日
6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30日
7 本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3月30日
8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3月30日
9 本公司关于公司官网在2023年4月16日部分时段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年4月15日
10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1日
11 本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2023年4月21日
12 本公司关于客服系统、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短信及邮件系统相关服务暂停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
13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4月26日
14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4月27日
15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更正公告 2023年4月27日
16 本公司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电话自助语音服务的公告 2023年5月12日
17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3日
18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7日
19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7日
20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2023年6月8日
21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年6月8日
22 本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年6月8日
23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6月9日
24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6月9日
25 本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3年6月10日
26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3年6月16日
27 本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客服邮箱的公告 2023年7月10日
28 本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29 本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30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0日
31 本基金 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0日
32 本公司关于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暂停的公告 2023年7月28日
33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8月29日
34 本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3年8月29日
35 本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36 本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29日
37 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5日
38 本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10月14日
39 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年10月14日
40 本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年10月14日
41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0月17日
42 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17日
43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44 本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45 本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2023年11月10日
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6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47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8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9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50 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1月15日
51 本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52 本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53 本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1月23日
54 本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55 本公司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6日
56 本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