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2-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 年3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优质企业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3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0 年6 月17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
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则
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则可以赎回。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
额需要持有至少三年以上,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本基金设定
最短持有期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还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股票
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
制带来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以及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
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
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
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 年2 月2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3 年1 月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9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0
十一、基金的投资...................................................41
十二、基金的业绩...................................................52
十三、基金的财产...................................................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九、风险揭示.....................................................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11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优
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
3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4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三年
(一年按365 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转换转
入确认日起的三年。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
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5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8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
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9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
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11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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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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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张坤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任职时间离任时间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QDII) 2014-04-08 -
易方达蓝筹精选混合2018-09-05 -
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混合2020-06-17 -
易方达优质精选混合(QDII) 2021-09-10 -
易方达新丝路混合2015-11-07 2021-02-11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2012-09-28 2021-09-10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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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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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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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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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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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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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 亿H 股。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 年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 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 人。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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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
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2018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 月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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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
行”奖项;2021 年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
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
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6 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 年10 月
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 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
分行行长,2013 年11 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1 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19 年4 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8 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 年4 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 年5 月19 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15 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
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10 月至2013 年12 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 年12 月至2016 年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10 月至2017 年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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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 年9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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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24
双责,电脑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 座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26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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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3 月31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优质企业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3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0 年6 月15 日至2020 年6 月15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 年6 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营销、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则
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三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的届满之日)
30
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
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31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汇局相关规
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
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32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33
M<100 万0.15%
100 万≤M<200 万0.12%
200 万≤M<500 万0.03%
M≥500 万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1.5%
100 万≤M<200 万1.2%
200 万≤M<500 万0.3%
M≥500 万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
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赎回,持有满三年后赎回
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4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具体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三: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500 天,由于持有
期限尚未达到最短持有期限(三年,一年按照365 天计算,计1095 天),基金管理人会对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做赎回失败处理。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200 天,持有期限
已达到最短持有期限(三年,一年按照365 天计算,计1095 天),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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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60 元,该投资人赎回的该笔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2160-0=12,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36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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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38
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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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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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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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挖掘优质企业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购份额锁定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优质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
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
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
42
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重点挖掘具备竞争优势、具备可持续增长动力的优质企业投资机会,通过对企业
价值的挖掘和判断,寻找具备竞争优势、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企业。具体而言,本基金界定
的优质企业包括以下特征:
1)具备竞争优势。通过分析企业在品牌、产品和服务、资源、技术、经营许可或销售
网络等方面的竞争优势,选择经营稳健、具有长期竞争壁垒的企业。
2)具备长期增长能力。通过分析公司增长前景及渗透潜力等,选择具备长期增长能力
的企业。
3)公司治理良好。通过分析公司治理的历史记录、主要股东以及管理层的背景、公司
文化与愿景等,选择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长期愿景和企业文化、信息透明的企
业。
4)财务状况良好。通过分析资产负债率、周转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营业务
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变化趋势分析等,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5)估值水平相对合理。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估值方法,选择估值水平相
对合理的企业。
(2)行业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对各行业基本面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进行行业的
选择,动态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实现优势个股与景气行业的契合投资。在进行行
业选择时主要考察分析的因素包括:
1)行业属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行业结构及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行业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竞争格局
是否清晰、龙头优势壁垒是否突出等,重点选择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
深入分析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
43
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行业或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
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7、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44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内,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3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 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权益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本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和债券部分各选择一个具有市场代表性的指数作为基准,并按
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在股票部分基准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在市场已有的股票指数中选择了具备市场代表性的沪深300 指数作为内地股票部分
的基准,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既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也包括港股通股票,因
此本基金选择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港股部分的基准。债券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
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
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部分。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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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优质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46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47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在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
借到期日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20)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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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7,908,489,787.84 94.63
其中:股票7,908,489,787.84 94.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42,066,926.26 5.29
7 其他资产6,480,706.51 0.08
8 合计8,357,037,420.6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3,276,318,733.8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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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净值比例39.2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3,621,495,384.51 43.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72,960.75 0.00
J 金融业677,891,576.96 8.12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184.85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283.7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332,559,663.20 3.9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4,632,171,053.97 55.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329,848,880.20 3.95
材料- -
工业- -
非必需消费品856,436,904.82 10.26
必需消费品- -
保健573,796,450.85 6.88
金融692,784,481.20 8.30
信息技术- -
电信服务823,452,016.80 9.87
公用事业- -
房地产- -
合计3,276,318,733.87 39.2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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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2,760,000 823,452,016.80 9.87
2 000858 五粮液4,490,000 811,298,100.00 9.72
3 002304 洋河股份4,880,000 783,240,000.00 9.39
4 000568 泸州老窖3,360,000 753,580,800.00 9.03
5 600519 贵州茅台430,000 742,610,000.00 8.90
6 00388 香港交易所2,300,000 692,784,481.20 8.30
7 600036 招商银行16,800,096 625,971,576.96 7.50
8 600887 伊利股份17,100,075 530,102,325.00 6.35
9 03690 美团-W 3,330,000 519,660,715.77 6.23
10 02269 药明生物8,300,000 443,736,338.85 5.3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美团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成都
市锦江区综合执法局的处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51
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189,553.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6,291,152.73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6,480,706.5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 年6 月1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20 年12 月31

36.57% 1.30% 17.54% 0.90% 19.03% 0.40%
2021 年1 月1 日至
2021 年12 月31 日
-8.22% 1.79% -7.05% 0.90% -1.17% 0.89%
2022 年1 月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
-15.85% 1.90% -13.11% 1.12% -2.74% 0.7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22 年12 月31

5.48% 1.74% -5.08% 0.99% 10.56%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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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55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56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57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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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59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61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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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
进行追偿。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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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66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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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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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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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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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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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每份基金份额三年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
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
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
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三年以上,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此外,当基金
净值在运作过程中发生较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投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
内而无法赎回,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2、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属
于股票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
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
损的风险。
3、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通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
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
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
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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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大、市场流
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
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股票可能
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
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
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
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
金的投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
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
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
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
带来不利影响。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
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
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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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
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
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5)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
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
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
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7)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
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
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
基金的投资风险。
8)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9)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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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
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
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75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6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
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77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四)
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
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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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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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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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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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83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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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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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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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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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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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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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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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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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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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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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9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95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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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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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购份额锁定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优质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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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99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在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
借到期日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20)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00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
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0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102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103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104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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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106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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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108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109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110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111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12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114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
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2-09-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2-12-23
关于旗下部分定期开放基金、持有期基金、封闭运作基金2023 年度赎
回业务开放首日的提示性公告
2022-12-2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优质企业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2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