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3-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武俊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号南京银行310室
法定代表人:谢宁
电话:021-24198825
传真:021-54662130
联系人:彭佳君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7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4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上银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
金融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待偿期为1
至3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待偿
期为1至3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7)、(8)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每半年(或临时)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
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对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
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供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承担。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预留至少一枚托管人印鉴。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
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
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
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录音电话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预留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
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的表面一致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
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
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
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
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
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
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
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
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
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
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
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
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
等,不足部分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资
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
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赎净额结算及资金清算
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
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资金、赎回资金、转换资金等销售资金的交
收天数以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书面函件为准。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
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
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
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
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10、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
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
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
11、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
2、3、4、5、7、8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收益
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向指数发布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
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
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更新。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
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
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上银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
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