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和规模控制安排的公告
2023-11-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惠丰39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983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8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国金惠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1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1月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11月6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11月6日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1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2)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1日(含该日),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自2023年12月2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国金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规模上限的除外),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过程中,当日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资产净值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将暂停申购并及时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购并及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等相关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公司已刊登的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名称:国金基金(微信号:gfund2011)
  目前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6.2其他销售机构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电话:028-86692603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3年11月6日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转换业务,可参加销售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参与费率优惠的标准、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的公示信息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3)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风险提示: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