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11-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审议《关于终止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11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23年6月21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本基金总份额为22,995,854.24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879,360.36份,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8.61%,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879,360.36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公证费1万元,共计1万元。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会议议案及方案说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即2023年11月29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5、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书》
公证书
(2023)沪张江证经字第13993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武俊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计票过程予以现场监督。申请人承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的表决票真实合法。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了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0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提示性公告、登记在册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规定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对议案以投递纸质表决票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纸质表决票应在起止时间内投递至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郑秋晨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对在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举行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任佳宝作为计票人之一现场出示所有有效送达的表决票,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高思羽作为另一计票人同时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张秀乾、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露同时在场进行监督与见证。经统计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送达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共一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详见本公证书附件,表决结果为“同意”。出席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879,360.36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年6月21日)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22,995,854.24份的38.61%。
计票人任佳宝和高思羽、见证律师李晓露、基金托管人代表张秀乾及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郑秋晨签署了记录上述结果的《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统计》,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该《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统计》打印件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对《关于终止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场计票结果与本公证书附件内容相一致。
附件:《上银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统计》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