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08-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15:00止。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264,074.6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4.87%。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022年8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
  264,074.68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8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19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8日
  公 证 书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772号
  申请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委托代理人:何新欣,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101300926。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新欣于2022年7月28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终止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终止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7月14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2022年7月15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16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2年8月16日10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成雪颖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的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出席了本次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弓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成雪颖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肖娜、阮希瑶对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15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肖娜现场制作了《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大会于10时30分左右结束。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481,256.26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264,074.6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4.87%,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64,074.6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国金惠宁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崔 军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