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1-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3日17:0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24年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了计票,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在投票表决期内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277,004.53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26日)基金总份额8,306,740.90的87.60%,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7,277,004.53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合计4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24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2024年1月24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起,即2024年1月25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的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4771号
  申请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法定代表人:魏超。
  委托代理人:吕梅竹,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2月2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俊的监督下,由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媛、陈晓瑜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月2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277,004.53份,占2023年12月26日权益登记日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8,306,740.90份的87.6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277,004.5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嘉合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