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恒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进持有期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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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恒进持有期混合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2月5日
送出日期:2024年2月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博时恒进持有期混合基金代码010547
下属基金简称博时恒进持有期混合C下属基金代码010548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01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最短持有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
期6个月到期后方可申请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02-02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罗霄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1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
其他概况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获取绝对收益为核心投资目标,力争在严格控制回撤的
投资目标
同时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投资范围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以获取绝对收益为核心投资目标,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综合考量预期收益与回撤,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
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
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1)股票投资策略,结合定量、定性分析,
考察和筛选具备高股息、高净资产收益率(ROE)、高夏普比等特征的个股,建立本基
主要投资策略金的初选股票池。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
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行业龙头
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2)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
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3)其他投资策略,包括衍生产品
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购买信用衍生品规避个券
信用风险策略、融资业务投资策略等。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
业绩比较基准
益率×7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
风险收益特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基金份额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6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固定比例0.60%
托管费固定比例0.15%
销售服务费固定比例0.4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其他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
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3)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
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
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信用衍生品价值为正
时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信用衍生品主要场外市场交易,产品自身的流动性不高,此时倘若市场中发生交易对
手违约或者信用评级被降级等信用事件,将会降低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高
杠杆的特点,有时即为微小的失误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风险对冲方面存在模型风险。
(5)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
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