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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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20]2177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根据《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在目标日期202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2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的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一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一年持有期限制。
自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普通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等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约定相应变更。变更后,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收益分配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条款等保持不变,申购费率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变更。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更名及上述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前后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目标日期到期后转型而来。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征。
第一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1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随着目标日期2025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对股混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六、本基金对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
第一部分前言 九、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从而使本基金面临实际投资运作与各年下滑曲线值存在差异的风险。 七、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从而使本基金面临实际投资运作与各年下滑曲线值存在差异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十一、根据原《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目标日期202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2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适用原《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中基金转型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目标日期:指2025年12月31日
57、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58、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目标日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存续期:指《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一、基金名称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1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期间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目标日期前设有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力争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在2025年12月31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力争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目标日期到期转型而来。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进行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生效。
根据《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约定:“在目标日期202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2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将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转型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
自2026年1月1日起,《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针对目标日期前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一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一年持有期限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等执行;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力争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在2025年12月31日以前,本基金侧重于资本增值,当期收益为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力争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侧重于当期收益,资本增值为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即在股混类基金、债券类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其次,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随着目标日期2025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对股混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对于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类型:(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品种的研究及评价标准
在选择养老目标基金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时,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的情况,且被投资子基金的主要筛选条件如下: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目标基金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的筛选流程:
子基金的筛选流程遵循如下步骤:首先挑选出符合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规定、流动性强的适选基金;其次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深入分析基金的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性、投资风格等指标,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备选基金;最后综合评价子基金及管理公司的运作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投资流程等方面来确定拟投子基金,进入投资备选库。具体流程如下:
(1)定量分析确定适选基金
根据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限定的时间、规模等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基金经理应当在投资时关注所投基金是否满足以上限制,同时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应当在基金入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库时就是否满足以上标准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同投资范围限制等进行控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即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其次,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要求。对于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类型:(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品种的研究及评价标准
在选择本基金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时,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的情况,且被投资子基金的主要筛选条件如下: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的筛选流程:
子基金的筛选流程遵循如下步骤:首先挑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规定、流动性强的适选基金;其次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深入分析基金的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性、投资风格等指标,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备选基金;最后综合评价子基金及管理公司的运作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投研团队、投资理念和投资流程等方面来确定拟投子基金,进入投资备选库。具体流程如下:
(1)定量分析确定适选基金
根据本基金投资限定的时间、规模等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基金经理应当在投资时关注所投基金是否满足以上限制,同时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应当在基金入基金产品库时就是否满足以上标准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同投资范围限制等进行控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30%;
(2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5%-X)+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X的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2020 29%
2021-2025 26%
2026-2030 21%
2031及以后 1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X+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5%-X)+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X的取值范围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2026-2030 21%
2031及以后 1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日期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的接近而逐步降低。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2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2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一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一年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2026年1月1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普通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自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中,除本基金可投资子基金需满足条件变更为“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其他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投资比例限制中,除修改第(20)项为“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和删除第(25)项“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2)本基金转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仍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约定进行。
(五)基金费用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本基金保持一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收益分配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适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条款。
(八)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九)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26年1月1日起,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变更为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托管人和平安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托管人和平安兴诚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投资于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30%;
(2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纸质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五)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五)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1、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港股通业务的资质;
(2)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2、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交易类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14:00前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2)风控资金、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9:30前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1日17: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上段约定的时间在资金账户存入风控资金。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可在缴款完成后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协商解决。
如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香港结算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好资金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对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时间等原因导致资金已从资金账户划出或尚未划入资金账户,资金滞留在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将中国结算支付的相应利息支付给托管资产。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托管资产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基金管理人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全部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用于证券交易清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4、公司行动
(1)服务种类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种类以中国结算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为限,双方一致认可,如中国结算增加或减少相应服务种类,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动服务种类与之同步增减,不需要另行修改本补充协议。
(2)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限于以下项目:
A.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登”)港股通结算明细(hk_jsmx)库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B.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以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根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C.根据上海中登港股通证券变动(hk_zqbd)库记录开立在上海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D.根据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记录开立在深圳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E.对于有选择项的现金红利、投票、公司收购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发行人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向中登申报的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申报数据,基金托管人负责通过港股通公司行动申报实时接口完成申报。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动服务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动公告和公司行动相关的细节信息。
B.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申报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核。
C.税务处理。
5、汇率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应以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六)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起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本基金A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本基金A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