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公告
2023-12-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市场竞争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银瑞信优
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进行转换。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
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对《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
后的《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生效。
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工银瑞信优选对冲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
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工银瑞信优选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400-811-9999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400-811-9999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第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办 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第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
算。
5.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4.3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
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
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
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
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
行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
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4.4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
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
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
与本基金银行账户的银证签约手
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
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
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账
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
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4.5 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6.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
的书面授权
……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执行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
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6.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
员的书面授权
……
第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7.1 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
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
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
7.1 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7.2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7.2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收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
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
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
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
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
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对于任何原因发
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
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
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
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
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
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7.2.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
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
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
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合理时间为
2 小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
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