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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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目录
1、重要提示 1
1.1 重要提示 1
2、基金概况 1
2.1 基金基本情况 1
2.2 基金产品说明 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2
4、财务报告 3
4.1 资产负债表 3
4.2 清算损益表 3
4.3 报表附注 4
5、清算情况 6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8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9
6、备查文件目录 9
6.1 备查文件目录 9
6.2 存放地点 9
6.3 查阅方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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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5号《关于准予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根据《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23年6月26日,本基金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6月26日,自2023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2023年7月11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简称 博时恒康持有期混合
基金全称 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 01076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2月30日
报告期末(2023年7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 15,674,102.74份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博时恒康持有期混合A 博时恒康持有期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762 010763
报告期末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11,168,217.51份 4,505,885.23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1)股票投资策略,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未被充分定价的、具备增长潜力的个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2)债券投资策略,其中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3)其他投资策略,包括衍生产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5号《关于准予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2,080,085.3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3,247.47份基金份额。
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23年6月26日,本基金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6月26日,自2023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3年6月26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2,591,470.84
结算备付金 108,765.26
存出保证金 17,260.63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64,195.53
其中:债券投资 2,364,195.53
应收申购款 -
应收清算款 965,648.18
资产总计 36,047,340.44
负债: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10,661,428.96
应付管理人报酬 24,349.49
应付托管费 6,087.37
应付销售服务费 5,607.10
应交税费 302.13
其他负债 152,793.02
负债合计 10,850,568.0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291,912.14
未分配利润 -95,139.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196,772.3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6,047,340.44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6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25,291,912.14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16元,基金份额18,454,454.19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0.9818元,基金份额6,837,457.95份。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 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1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16,063.06
1. 利息收入 1,397.54
2. 投资收益 -838.72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504.24
4. 其他收入 -
二、清算费用 6.01
汇划费 -
税金及附加 6.01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16,057.05
减:所得税费用 -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16,057.05
注: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4.3 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45号《关于准予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32,016,837.88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华明验字(2020)第60669135_A0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2,080,085.3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3,247.4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或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根据《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截至2023年6月26日,本基金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6月26日,自2023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3.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3年6月26日,本基金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终止本基金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2023年6月27日。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4.3.3所述,自2023年6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4.3.5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3年6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4.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1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 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b)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d)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7月11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32,591,470.84元(含应计利息987.46元),在清算期间产生银行存款应计利息1,312.61元,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银行存款应计利息共计2,300.07元。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最低备付金余额为94,543.00元(含应计利息25.50元),在清算期内上述款项产生应计利息62.63元,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上交所最低备付金应计利息88.13元。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最低备付金余额为14,222.26元(含应计利息3.84元),在清算期内上述款项产生应计利息9.08元,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深交所最低备付金应计利息12.92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余额为10,855.41元(含应计利息2.94元),在清算期内上述款项产生应计利息8.15元,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日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11.09元。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余额为6,405.22元(含应计利息1.74元),在清算期内上述款项产生应计利息5.07元,预计将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日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应计利息6.81元。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债券投资余额为2,364,195.53元,截止2023年7月11日已全部卖出变现。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应付转出款合计为10,661,428.96元,截止2023年6月29日该款项已全部划出。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24,349.49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5日支付。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6,087.37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5日支付。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5,607.1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5日支付。
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302.13元,清算期间产生应交税费56.05元,已于2023年7月7日支付324.58元,剩余款项将于2023年8月支付。
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清算款为965,648.18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
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152,793.02元,包括应付交易费用、预提清算律师费、预提审计费、预提信息披露费、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和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其中:
1)应付交易费用为20,629.50元,其中应付佣金20,294.50元,清算期间未产生应付佣金,该款项预计将于2023年三季度支付;中债登结算服务费300.00元,已于2023年7月3日支付;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35.00元,预计于收到外汇交易中心缴费通知后支付;
2)应付清算律师费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
3)预提审计费55,000.00元(含未支付的2022年度审计费40,000.00元,2023年清算审计费15,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
4)预提信息披露费57,863.52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后支付;
5)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4,5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3日支付;
6)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4,8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7月3日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6月26日基金净资产 25,196,772.37
加:2023年6月27日确认申购对价 -
减:2023年6月27日确认赎回对价 9,587,032.77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16,057.05
二、2023年7月11日基金净资产 15,625,796.65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3年7月11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5,625,796.65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3年7月12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恒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