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2024-03-1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监会2020年12月14日证监许可[2020]3488号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12 个月的“最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短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
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公司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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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九、基金的投资..................................................... 61
十、基金的财产..................................................... 7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十六、侧袋机制..................................................... 97
十七、风险揭示.................................................... 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51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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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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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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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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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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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
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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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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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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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设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
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
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
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董事长,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青岛清丰
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赁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久实麟德
(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
炼厂团委书记、厂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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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
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信建投
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
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湖南艾迪奥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
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
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B 股分析员,华一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主管,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
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
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
事长,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
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山东省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山东文旅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
公司值班员、值长,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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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光先生,党支部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监事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总监、
职工监事,本科; 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
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宋浩先生,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
监事,本科双学士;曾任国核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
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党支部委员、综合部经理,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人资综合部综合管理高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风控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评与投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
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
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
露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
处、外汇信贷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
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
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高级信托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
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
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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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
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
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
海特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
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
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监。
(4)基金经理
王博强先生,英国城市大学投资管理专业硕士。2008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投资部行政助理、集中交易部交易员、研究部助理研究
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泰信
竞争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泰信先行策
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至今任泰信均衡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兼任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郑宇光先
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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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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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
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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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形
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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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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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110.47 亿元,同
比降低 4.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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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9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805.99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22051.12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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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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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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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2、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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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b.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 13 层(中信
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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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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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tsc.com.cn

(1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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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9-20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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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2902 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文化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或 400-689-8888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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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com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2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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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richfund.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法定代表人: 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3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 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3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4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ijijin.com.cn

(5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5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 4,5,6,7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6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6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xcsc.com

(6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6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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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6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6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6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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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7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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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75)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高峰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2089918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付建超 联系人 潘俊峰
电话 (0755)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润松、潘俊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488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不存在月度
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红利再投资
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
约定另行计算。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柜台
及基金管理人以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
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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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销售机构单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
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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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
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
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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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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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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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至
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自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12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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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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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泰信直销机
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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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
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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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
收取前端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赎
回的,不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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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500=8,567.1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567.1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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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
则不收取赎回费,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00=11,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假设
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
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
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
告为准。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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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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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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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比例
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
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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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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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35-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和把握经济周期内在规律,积极找寻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
精选具有竞争力且估值合理的优质股票,以期获得经济和行业景气带来的投资收
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金融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及
政策动态等因素“自上而下”的分析,主要考虑: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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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
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
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运行周期和景气度变化,评估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研究
各类资产价值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组合中股票、债券等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在于行业景气度研究,在此基础上精选具备核心竞争力且估值合
理的优质个股。
(1)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主要基于两个因素:景气度驱动和风格轮动。
景气度驱动的主要方法是从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周
期监测为基础,结合行业周期特征,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
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维度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
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通过对各行业的长期分析与跟踪,把握景气度上升的行
业,致力选取业绩良好的优势行业。
风格轮动主要解决估值的自由度的问题。通过研究判断,市场风格每三到四
年存在一定的周期轮动。以沪深 300 与中证 500 作为参照系,市值与估值作为主
要参考指标,同时再考虑 PB/ROE 等因素,以此形成对市场长期风格的预判,把
握行业轮动机会。
(2)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选择主要关注行业内竞争格局的变迁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
在中国经济从粗放式发展到集约式发展的过程中,经济驱动模式正不断发生
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正从要素投入驱动向创新发展驱动的方向前进。在创新发
展的大环境下,行业整合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在这种经济发展转型期的大环境下,
企业的竞争格局势必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行业中,龙头企业将不断通过成本优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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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构筑强大的壁垒,不断拉开与跟随者的之间的差距。新
兴行业中,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关键因素将不断改写行业的生态体系。竞争格
局的变化将是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最大变化。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结合定量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定性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技术、商业模式、公司竞争力、长期发展潜力等
要素进行评估和考量。定量上,通过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系统,深入分析上
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成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
等方面。以此选取具有基本面支撑且具备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
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并采取合适的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构建债券组合
①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率的目的。本基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
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
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益。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
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
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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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
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③挑选个券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
过对不同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
超出债券内在价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
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
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
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
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利率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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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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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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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
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收益率来衡量 A 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时,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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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8,238,497.29 68.98
其中:股票 68,238,497.29 68.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629,582.75 30.96
8 其他资产 55,733.67 0.06
9 合计 98,923,813.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720,568.00 12.00
C 制造业 50,355,703.11 51.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17,840.00 3.50
H 住宿和餐饮业 73,107.18 0.0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829,144.00 1.8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2,135.00 0.86
S 综合 - -
合计 68,238,497.29 69.8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8722 同益中 331,829 5,076,983.70 5.20
2 300274 阳光电源 54,400 4,764,896.00 4.88
3 605166 聚合顺 443,700 4,401,504.00 4.51
4 600489 中金黄金 401,400 3,997,944.00 4.09
5 002352 顺丰控股 84,600 3,417,840.00 3.50
6 002466 天齐锂业 53,500 2,984,765.00 3.06
7 002812 恩捷股份 51,500 2,926,230.00 3.00
8 000762 西藏矿业 97,400 2,785,640.00 2.85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9 002738 中矿资源 73,700 2,749,747.00 2.82
10 002594 比亚迪 13,200 2,613,600.00 2.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33.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5,733.6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
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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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A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 C

阶段(A 级)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18.51% 0.79% -4.87% 0.50% -13.64% 0.29%
20220101-20221231 -24.41% 1.59% -11.98% 0.77% -12.43% 0.82%
20210408-20211231 0.01% 1.24% 0.05% 0.60% -0.04% 0.64%
20210408-20231231 -38.39% 1.25% -16.22% 0.64% -22.17% 0.61%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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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2021 年 4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A 类



(2021 年 4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C 类
阶段(C 级)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18.92% 0.79% -4.87% 0.50% -14.05% 0.29%
20220101-20221231 -24.79% 1.59% -11.98% 0.77% -12.81% 0.82%
20210408-20211231 -0.35% 1.24% 0.05% 0.60% -0.40% 0.64%
20210408-20231231 -39.23% 1.25% -16.22% 0.64% -23.01% 0.61%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注:1、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35-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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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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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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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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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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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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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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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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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不重新计算,按原基金份额
(通过认/申购所得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认/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起始
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计算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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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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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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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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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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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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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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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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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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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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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
本基金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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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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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
进行信息披露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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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
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
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
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
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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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
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
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
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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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
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
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
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
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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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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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发售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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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基金资产组合的收
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基金资产组合
的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
期下降风险。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
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
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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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
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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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
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
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
出申请。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
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
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5%-80%。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
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本基
金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
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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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启用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
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
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
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
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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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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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
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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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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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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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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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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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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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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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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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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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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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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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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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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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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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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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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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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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
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
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5-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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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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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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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
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确保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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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
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
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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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
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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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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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
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
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
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
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相关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相关账户的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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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
银期转账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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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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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
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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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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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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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
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账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仅对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 Call Center 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
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
45,13:00-17:00,并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
在 3 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账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 Call Center 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账务
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账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坐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
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账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账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
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账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
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及其
他投资理财咨
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
送、基金经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
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
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
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
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
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三)联络方式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0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 38 号广银大厦 18 层 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
(山东)、中信证券华南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6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1 号)、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11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3 月 30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 1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4 月 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5 月 22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7 月 20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
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
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12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12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2 号)、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23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
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25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8 月 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
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9 月 1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0 月 11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
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 年 12 月 30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的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12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 年 1 月 19 日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景气驱动 12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