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华夏稳健增利4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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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华夏稳健增利4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华夏稳健增利4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稳健增利4个月债券”,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099,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10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3月6日起,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并相应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低费率情况
  调低费率类型 调整前(年费率) 调整后(年费率)
管理费率 0.35% 0.30%
托管费率 0.08% 0.05%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5% 0.20%
  二、基金合同修订
  章节 段落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二、 基金
费用计提
方 法 、 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具体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具体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 基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人
简况
……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本公司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4年3月6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