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03-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17:00止。2024年3月27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