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17日
送出日期:2023年7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2704
配置混合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12705
配置混合C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11-03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3-20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王睿
证券从业日期 2007-10-01
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自2022年11月3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银兴利稳健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代码不变,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动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风
投资目标
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投资范围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
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类别配置;2、股票投资策略;3、港股投资策略;4、存托凭
主要投资策略 证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7、金融
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4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6-30
0.05% 其他资产
6.53% 固定收益投资
24.74%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68.67% 权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6.00%4.00%2.00%0.00%-2.00%-4.00%-6.00%
2022
净值增长率 -5.12%
业绩基准收益率 5.30%
注:本基金于2022年11月3日由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7日 ≤ N
N ≥ 30日 0.00%
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0.6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
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5)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
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
造成不良影响。(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
续存续的风险。(7)港股通投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
(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
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1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投资人将面临基金投资风格等发生变化的风险。(11)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