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6-04-1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关于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6年4月17日(含)起调整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据此对《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而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26年4月17日(含)起生效。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6年4月17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附件:东方红中证东方红红利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33.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日期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估,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