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11-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6月2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3年10月12日15:00起至2023年11月1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23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律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持有人大会中,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331,018.4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904,531.42份的56.41%,符合法定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331,018.4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13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的《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本基金已自2023年11月9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其说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3年11月14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四、备查文件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4日
公证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1856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委托代理人:冯鹭晴,女,1988年3月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泰信汇享
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0月10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0月11日、10月12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聂海平的监督下,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冯鹭晴、林珍珍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11月1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331,018.44份,占2023年6月2日权益登记日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904,531.42份的56.4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331,018.4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泰信汇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