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2024-03-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重要提示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2406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
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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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券
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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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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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安信港
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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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证券法》:指经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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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或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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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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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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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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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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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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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伟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周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投资副总监、
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五矿鑫扬(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
经理。
李文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GNI公司投资与
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
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
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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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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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
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珏娜女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司证券投资部内部风险控制员、交易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交易员、特定
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投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基金经理。2017年12月06日至2019年11月
04日,任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06日至2019年11月04日,任安信中国制造2025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08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任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01月24日,任
安信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0月30日至2022年02月
07日,任安信创新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04月19日至今,
任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08月08日至今,任安
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FOF投资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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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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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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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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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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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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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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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
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
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
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
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
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
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
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
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
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
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
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
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2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
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
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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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
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
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
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5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4.6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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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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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www.duxiaoman.com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9999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1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1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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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lufunds.com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2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站:www.wacaijijin.com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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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com
(3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站:www.simuwang.com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35)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网站:https://www.xintongfund.com/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3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xfund.com
(3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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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39)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人:唐楚才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4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4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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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4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电话:010-56856293
网址:www.yixinfund.com
(47)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4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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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www.ijijin.com.cn
(5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站:http://www.jnlc.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网站:www.tebon.com.cn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s://www.xzsec.com/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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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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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2)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1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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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hx168.com.cn
(1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站:www.jzsec.com
(1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1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站:www.tfzq.com
(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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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站:www.ykzq.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
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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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2021〕2406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共募集16,266,721.7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98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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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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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
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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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
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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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
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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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500万元≤M</td>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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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
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
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500万元≤M</td>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 1.50%
7天≤T 0.75%
30天≤T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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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天 0
C类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 0.50%
T≥30天 0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0天(含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90天(含90天)但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
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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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
养老金客户)本次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4,130.63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5,057.0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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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200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20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
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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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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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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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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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8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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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2年7月18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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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同时可投资于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其他市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精选长期业绩优秀、
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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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紧密跟踪资金流
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
期的波动,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对未来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以香港市场为主。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
调整港股权重配置比例和决定个股选择。
本基金充分发挥公司对企业内在价值研究的优势,以及基金经理团队对科技产业深度
研究的优势,自下而上选股与行业景气度跟踪相结合,并力争降低组合波动。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发挥公司基本面研究优势,结合企业内核、发展路径、商业模式等要点分析与
精选个股,考察公司基本面的核心要素,如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技术壁垒、公司的成长性、
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本基金结合估值水平和企业基本面等相关指标,精选出具备投资
潜力的个股。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估值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
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2)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销售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ROTA)、
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3)成长性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等;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紧密跟踪科技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生命周期,研究个股所在行业的景气度状况,
包括行业增速、行业市场容量、行业竞争格局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选股与中观行业研判相结合,综合公司估值情况形成完整的个股分
析,把握优质成长股的投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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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基金注重组合内标的的离散度,包括行业离散度、商业模型离散度、行业所处
阶段离散度等;以研究驱动投资,基于对个股理解深度而赋予不同的安全边际;通过行业
中观与景气度的研判,降低周期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干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利率水平、
物价水平以及风险偏好的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数量与结构。具体而言,通过比
较不同券种之间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评估债券的内在投资价值,灵活
运用多种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配置。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
求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
债券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趋势中拉长久期,从而
在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析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以及结合发行人自
身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
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
和转换期权价值,尤其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
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跟踪和投资。
具体来讲,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
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
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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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
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
的价值分析和价值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
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
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国
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
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
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
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
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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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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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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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9)、(20)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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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65%+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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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5家上市股票为成
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
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内地股票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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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53,143.88 80.73
其中:股票 9,353,143.88 80.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3,600.33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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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713,600.33 6.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17,693.85 13.10
8 其他资产 1,050.93 0.01
9 合计 11,585,488.9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9,176,710.88元,占净
值比例81.6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433.00 1.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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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6,433.00 1.5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29,589.46 1.15
原材料 873,623.28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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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94,428.12 0.84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195,014.19 10.63
日常消费品 32,261.43 0.29
医疗保健 3,481,756.15 30.96
金融 - -
信息技术 1,077,078.72 9.58
通讯业务 1,186,874.52 10.55
公用事业 411,949.49 3.66
房地产 694,135.52 6.17
合计 9,176,710.88 81.6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515 华润医疗 137,000 598,413.31 5.32
2 00700 腾讯控股 2,100 558,739.00 4.97
3 03690 美团-W 7,100 526,957.87 4.69
4 00013 和黄医药 17,000 442,144.74 3.93
5 03320 华润医药 94,000 436,997.41 3.89
6 01896 猫眼娱乐 47,600 387,361.93 3.44
7 01858 春立医疗 33,500 378,265.29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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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1789 爱康医疗 62,000 351,722.11 3.13
9 00268 金蝶国际 34,000 350,634.64 3.12
10 02269 药明生物 12,000 321,889.34 2.8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13,600.33 6.3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3,600.33 6.3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7,000 713,600.33 6.3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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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
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国
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春立医疗(代码:01858 HG)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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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市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50.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50.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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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4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发起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4.19-2022.12.31 -3.65% 1.21% 0.19% 1.37% -3.84% -0.16%
2023.1.1-2023.12.31 -13.45% 1.20% -9.24% 0.96% -4.21% 0.24%
2022.4.19-2023.12.31 -16.61% 1.20% -9.07% 1.15% -7.54% 0.05%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发起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4.19-2022.12.31 -3.99% 1.21% 0.19% 1.37% -4.18%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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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23.12.31 -13.84% 1.20% -9.24% 0.96% -4.60% 0.24%
2022.4.19-2023.12.31 -17.28% 1.20% -9.07% 1.15% -8.2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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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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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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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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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一般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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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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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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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
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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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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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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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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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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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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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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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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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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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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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即发起资金认购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
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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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即发起资金认购方)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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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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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八)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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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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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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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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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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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
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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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
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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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
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
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
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
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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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
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

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
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
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
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
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
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
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
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
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
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
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
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期货
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
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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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
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
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
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
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
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
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6)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
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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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
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
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9、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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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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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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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应当被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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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
情形及程序。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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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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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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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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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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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
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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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服务联系
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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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30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香港耶稣受难节、复活节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4月4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1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年5月20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费率优惠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2023年5月22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香港佛诞日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5月24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7月17日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7月18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1只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0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2只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29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9月1日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2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9月8日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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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13日
1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香港重阳节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0月19日
1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4只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7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香港圣诞节旗下部分基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1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4年1月3日
1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公告 2024年1月9日
2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86只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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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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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4日
安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更新)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
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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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算,
则基金管理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证券经纪商应履行
的相关交易结算和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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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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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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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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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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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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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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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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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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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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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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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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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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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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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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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法定代表人:刘
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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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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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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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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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9)、(19)、(20)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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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
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
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
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2.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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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出确认时,名单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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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
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
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
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
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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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时或未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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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2.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2.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
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
低收益。
2.2.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
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
必要管控措施。
2.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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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3.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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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4.2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
用。
4.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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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4.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因托管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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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5.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
计金额之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5.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5.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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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
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6.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8.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
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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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