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3-04-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年4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经统计,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天,本基金总份额为2,017,657.84份,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2,882.2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76%,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已经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12,882.2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生效条件,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终止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23年4月2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的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4月21日,从2023年4月22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后,将不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自2023年4月22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具体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者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清算后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备查文件
  1、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关于华润元大润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