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2-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重要提示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
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21〕3496号文准予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21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12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
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9-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8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百嘉百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百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39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关林戈 4,000 40%
2 詹松茂 3,085 30.85%
3 王群航 499 4.99%
4 郑南莹 499 4.99%
5 广州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6 广州祥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7 广州祥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8 广州祥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20 4.2%
合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北京大学EMBA,曾任中国投资银行广东省分行
(现为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美国洛杉矶美华国际企业公司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群航先生,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基
金研究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总监,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总监、首席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FOF研究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苏祖耀先生,法学博士,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律师,一级
律师、高级经济师、法学教授(兼)。曾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科
长,英国sinclairRoche&Temperley律师行香港分行律师,现任广东经纶君厚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公司独立董事。
贺焕华先生,管理学硕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现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分所副所长,公司独立董事。
陈敏女士,管理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
导师,会计系系主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会计学会常
务理事,湖南省财务学会理事,湖南省黄金会计学会特聘专家,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孙宏伟先生,曾任河南省漯河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公务员,任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部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广东鼎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公司监事、集中交易部负责人。
蔡树炫先生,法学学士,曾任金鹰基金监察稽核岗、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广州金鹰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监,金鹰基金合规风控部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监
察稽核部负责人。
袁成龙先生,工学学士,曾任明高资讯科技(广州)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
经理,金鹰基金系统管理员、总监助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中科沃土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总经理。
罗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
傅军先生,工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王群航先生,金融学学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甘文坛先生,工程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泉先生,工程硕士,具有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渠道经理,深圳市前海聚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固收投资部负责人、本基金
基金经理、百嘉百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百
嘉百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百嘉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百嘉百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百嘉百悦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詹松茂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马洪娟女士,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泉先生,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
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
力。
(2)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
投资的性质、特点,并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
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中央汇金
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
恒丰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截至2022年末在全国设有322家分支机构,
其中在青岛、济南、南京、杭州、成都、重庆、烟台、福州、昆明、西安、宁波、
北京、上海、郑州、长沙、武汉、广州、深圳、合肥设有19家一级分行,在苏
州设有1家总行直属分行,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
青岛设有全资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5家村镇银行。
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总资产13813亿元,较年初增长3.73%,各项业
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3年全
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恒丰银行位居119位,较上一年度
上升3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
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等荣誉称号。在“2022年金砖
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方案大赛”中,荣获“环境保护及清洁能源使用类”佳
作奖。
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
领,秉承“向上向善向美”使命,锚定“建设一流数字化敏捷银行”愿景,坚
持“持恒心办恒业共恒丰——自驱、去冗、创新、超越、共赢”价值观,围绕
“做实基础、做优主业、做大零售、做强本土、做细成本”战略导向,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持续强化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贡献更大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30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秉承
"恒久发展、安心托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资产托管业务品牌,强化受托责任,
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
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
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
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
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电话:020-83539639
传真:020-83539678
联系人:崔泠梦
公司网址:www.baijia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联系人:高寅初
电话:020-83539606
传真:020-8353967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1501室
负责人:邓柏涛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事合伙人:石文先(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0755)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
电话:020-38783489
传真:020-3878385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4日证
监许可〔2021〕34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6日。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
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明细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30天≤Y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
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不含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申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申购份额=4,970.18/1.1280=4,406.1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可得到4,406.19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5天,赎回费率为1.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5天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307.80元赎回金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
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
情况进行调整,资产配置组合主要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并根据风
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
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
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
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
①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②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③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
④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
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
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
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2)信用债评级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前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
险、经营质量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综合信用风险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的
前提下,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我们的投资不完全依赖于外部评级。基金管理人配
置相应的信用评级人员研究分析企业的信用资质,密切跟踪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
建立信用评级模型对企业进行内部评级。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在
AA+及以上(此处的信用评级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
构),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上述信
用评级为主体评级,若无主体评级的,依照其债项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
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
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
的债券信用评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
(3)信用债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
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
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6,273,220.84 97.09
其中:债券 406,273,220.84 97.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503,705.80 2.7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4,203.31 0.16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418,451,129.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1,790,225.91 48.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4,482,994.93 48.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482,994.93 48.8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6,273,220.84 97.1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020 22附息国债20 1,600,000 160,763,540.98 38.44
2 200203 20国开03 400,000 41,680,142.47 9.97
3 230003 23附息国债03 400,000 41,026,684.93 9.81
4 220302 22进出02 300,000 30,638,754.10 7.33
5 210207 21国开07 300,000 30,600,885.25 7.3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立案调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11.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持有其他资产。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投资。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75% 0.07% 0.83% 0.06% 0.92%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4% 0.07% 0.51% 0.06% 1.13%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7% 0.04% 2.06% 0.04% 0.71%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57% 0.06% 2.91% 0.05% 1.66% 0.0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
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
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
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
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有
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为了克服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
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冲击成本较高,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给基金资产
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会因
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在本基金发生
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
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基金估值被暂
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
降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主要来源于持仓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债券流动性不佳、发生信用风
险事件或极端情况下发生违约事件,从而对标的资产变现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债券流动性受到债券发行人资质、市场配置偏好、资金面
等因素的影响。
总体来看,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
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
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化,而组合本身杠杆比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
的流动性情况较差;或基金面临较大比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投资组合的杠
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
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由法
律监察稽核部对外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1)可
能导致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得现金;(2)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
价格下跌,则导致基金净值下跌从而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发生损失;(3)申购
赎回的成本提高。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国债期货时面临交
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国债期货基差是指国债现货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
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
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本基金
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
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最低保证金要
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直接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
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或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aijiafunds.co
m.cn)查阅对账单;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
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825-883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aijiafunds.com.cn),或
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
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baijiafunds.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1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08-21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2023-08-21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1-01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12-27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01-02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01-03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百 2024-01-04
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时间区间为
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百嘉百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托管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要素运行情况、中国经济发展
情况进行调整,资产配置组合主要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并根据风
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
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
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
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
①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②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③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
④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
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
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
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2)信用债评级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前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
险、经营质量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综合信用风险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的
前提下,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我们的投资不完全依赖于外部评级。基金管理人配
置相应的信用评级人员研究分析企业的信用资质,密切跟踪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
建立信用评级模型对企业进行内部评级。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在
AA+及以上(此处的信用评级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
构),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上述信
用评级为主体评级,若无主体评级的,依照其债项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
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
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
的债券信用评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
(3)信用债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
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
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0950(集
群注册)(JM)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9号10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8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39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托
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给基金托管人回复,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托
管人自身原因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为托管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并确保与本基金项下银行托管专户建立一一对应的转账关系。管
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移交该账户的账户信息、证书代码和密码情况且使
用期间不得随意修改,若发生修改管理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关变
更事宜。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专用清算户: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存管银
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管理人为基金
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四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
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
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五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
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七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由基金管理人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