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11月30日更新)
2023-11-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1月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2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
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
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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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
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安排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
本基金名称为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但
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最短持有期期限或有
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个月。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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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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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鑫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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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鑫选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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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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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
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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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
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
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8、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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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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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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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占军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专家。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债券部高级经理、业务主管,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固定收益部
董事总经理。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
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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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
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
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
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
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
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
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职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
营销管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
公司、零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曾任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
益总部、资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禾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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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
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
于复旦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
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忠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
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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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张耘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条线投资顾问、网
点管理、绩效管理、经营规划部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
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
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
岗、规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
券”)深圳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
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长江证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零售客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李仁宇女士,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经理、金融产品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FOF投资部总经理,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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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杨忠先生、主任委员柳祚勇先
生、委员吴迪先生、委员马克明先生、委员漆志伟先生、委员肖媛女士、委员
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梅刚先生、委员邵稳重先生、委员戚彧先生、
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张剑鑫先生、委员罗聪先生、委员张帆女士、委员沈立
先生、委员王林希先生、委员诸勤秒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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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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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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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
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
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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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
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
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
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
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
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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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205家营业机构。
2023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86.10亿元(同比增长3.7%)、净利
润253.87亿元(同比增长14.9%)、资产总额55,005.2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4%)、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3,815.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发放贷款和
垫款总额34,391.3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3%)。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客群拓展处、营销推动处、估值核
算室、资金清算室、转型发展处、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中心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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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8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
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6,974亿,平安银行已托管27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
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
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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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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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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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郭和珍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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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5日证监许可[2021]3525号文准予
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
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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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在调整实施前提
前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13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21年12月17日结束募集。经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73,476,731.6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11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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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1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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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列明或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2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2022年3月22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最短持有期要求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方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或转换转入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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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
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非申请日当天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后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7、如果投资人多次认/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对
于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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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级
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
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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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
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
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登记机构有
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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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180天 0.50% 0.00%
180天≤N<365天 0.20% 0.00%
N≥365天 0.00%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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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50=94,034.4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034.4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50=94,786.7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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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44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90=10,490.00元
赎回费用=10,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49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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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
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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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8、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11、12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10、11、12、13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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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6、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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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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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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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2年2月16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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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基金精选策略,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
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分析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1)组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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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产品定位、对经济周期的判断构建资产组合,将充分考虑宏
观经济情况、市场流动性水平、通胀、市场风险偏好等因素。
(2)精选大类资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历史波动率、历史收益率、相关性等指标,
以及投资团队对未来资产的收益预测,优化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3)组合定期调整
本基金每季度跟踪各类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原则上每季度末将根
据未来一个季度的投资策略,重新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
结合,对基金进行筛选并确定最终投资标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
名、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
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
队稳定、投资风格明确且稳定的基金。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
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且流
动性和规模合适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
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超额收益、最大回撤、夏普比率等;基金经
理管理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情况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
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产品,力争实现目标
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不再符合筛选标准
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以实现投资组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
理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不断发掘景气行业中的投资机会,争取分享景气上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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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为目标,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综
合考虑各类子类资产的特征以及市场整体流动性情况,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
析结合的模式,在各子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与调整。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①久期控制: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策略,考虑政策及市场变动趋势,动态
调整债券组合久期,以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或提高债券
组合的收益水平;
②期限结构: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进行分析,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以从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③类别配置:对不同行情中不同类型债券的收益、风险、税率、流动性等
因素进行分析,识判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
的信用利差和流动性利差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债券子类别的配置方案,通过捕
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差异以提高投资收益;
④信用风险管理:从信用利差曲线和信用债券发行人自身信用两个角度,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谨慎选择信用主体,
通过团队紧密跟踪持仓信用主体,动态调整组合中信用债,以尽可能降低债券
投资的信用风险;
⑤个券选择:在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
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对影响单只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债券发行人主体资
质和债券的流动性、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提前偿还和赎回等
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债券进行投资;
⑥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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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息差策略:考虑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
析和组合管理,在存有利差套利空间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在进行息差套利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流动
性风险。
(2)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含权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等进
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判断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的股权和债权投资价值,于一、二级市场选择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
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进行投资或套利,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
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
品种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30%;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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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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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
(13)、(17)、(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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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8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
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的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的
指数。沪深300指数具备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公信力较好和
稳定性好的特点。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
债券市场指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业
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
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
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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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
战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基金分析师主要从公募基金市场走势、行业分析中寻找投资机会,选
择最佳的投资标的;股票分析师主要从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
分析中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投资标的;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
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四方面研究
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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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75,822,687.81 91.1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59,582.88 8.85
8 其他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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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83,182,270.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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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6824 创金 契约 7,780,3 9,294,36 11.20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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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A 型开放式 15.30 4.66
2 006597 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973,361.41 9,267,437.97 11.17 否
3 010092 永赢华嘉信用债A 契约型开放式 8,009,416.80 9,089,086.18 10.95 否
4 003864 招商招祥纯债C 契约型开放式 7,951,190.47 8,681,904.87 10.46 否
5 009343 泰康长江经济带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166,633.89 7,492,715.73 9.03 否
6 004388 鹏华丰享债券 契约型开放式 6,018,395.23 7,099,299.01 8.55 否
7 008452 兴全恒鑫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3,416,468.14 4,192,006.41 5.05 否
8 012778 中欧养老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780,277.53 2,251,178.70 2.71 否
9 008270 大成睿享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584,357.26 2,156,151.80 2.60 否
10 011252 华安聚嘉精选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642,160.31 2,130,703.00 2.57 否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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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417.3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21,525.7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13,778.16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23,846.57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
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
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上述费用已在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净值
中体现,不构成本基金的费用项目。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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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07% 0.01% 0.36% 0.12% -0.29% -0.11%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2% 0.12% -2.92% 0.19% 1.40% -0.07%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1.95% 0.17% 0.98% 0.12% 0.97% 0.05%
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73% 0.19% -0.57% 0.13% -1.16% 0.06%
2021年1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27% 0.15% -2.18% 0.17% 0.91% -0.02%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净值表现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06% 0.01% 0.36% 0.12% -0.30% -0.10%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2% 0.12% -2.92% 0.19% 1.00% -0.07%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1.74% 0.17% 0.98% 0.12% 0.76% 0.05%
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83% 0.19% -0.57% 0.13% -1.26% 0.06%
2021年12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09月30日 -1.98% 0.15% -2.18% 0.17% 0.20% -0.02%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85%;(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22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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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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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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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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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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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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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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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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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T日持有的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当日
计算,最晚不迟于T+3日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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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费;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按原对应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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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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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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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
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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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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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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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
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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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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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3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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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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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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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如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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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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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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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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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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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
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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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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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8、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
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提示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
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
持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拟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
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以及其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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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以投
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
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极端市场
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此外,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
效控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
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
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
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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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
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
法律法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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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
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
失;由于采取上述第(5)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
时基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
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基金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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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最短持有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但是
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最短持有期期限或有不
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个月。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
益特征的基金。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
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
的合理配置,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3、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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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
3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
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理论上,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但如果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非自身管理的基金
的,将会承担本基金以及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本基金对
上述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5、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如本基金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如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能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如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可能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所
投资基金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
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
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开放式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基金份额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本基金会面临基
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
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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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
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9、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
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10、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1、其他特有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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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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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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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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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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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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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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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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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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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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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
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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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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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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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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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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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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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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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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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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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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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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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
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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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
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0%-3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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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30%;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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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4)、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13)、17)、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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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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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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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
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如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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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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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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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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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财产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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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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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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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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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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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
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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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审查
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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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6)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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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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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
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
作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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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1 2022-11-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22-11-30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2年11月30日更新)
3 2022-11-30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 2022-11-30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 2023-01-2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6 2023-01-20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7 2023-02-24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23-03-22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员工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9 2023-03-2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0 2023-03-2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1 2023-03-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2 2023-03-31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2年年度报告
13 2023-04-08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4 2023-04-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5 2023-04-21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16 2023-05-06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17 2023-05-0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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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3-06-0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19 2023-06-1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20 2023-07-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1 2023-07-21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2 2023-07-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23 2023-08-3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4 2023-08-31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5 2023-09-2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2023-09-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27 2023-10-2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8 2023-10-25 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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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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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长江鑫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
免费查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