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11-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40
十、基金信息披露...............................................................................................42
十一、基金费用...................................................................................................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0
十五、禁止行为...................................................................................................5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
十七、违约责任...................................................................................................5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6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62
二十、其他事项...................................................................................................6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64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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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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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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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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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即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95%;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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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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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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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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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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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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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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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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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除期货账户之外)。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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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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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
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
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
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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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
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
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
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
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9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
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
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文件原件送至基金托管人处,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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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
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2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
指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
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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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
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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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
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
收;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和业务凭证办理。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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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
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
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经
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
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
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
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
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
划拨回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每个工作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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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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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
当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
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2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
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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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
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当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30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
31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
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
32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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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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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35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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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按
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由于按前述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十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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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
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38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39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40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4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42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
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43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4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45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
告。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46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
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
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
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4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
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0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1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52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53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
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5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6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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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基金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8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59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6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
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6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
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6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64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慧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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