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11-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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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22] 4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沪港通及深港通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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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 11 月 01 日,此次招募说
明书仅对“三、基金管理人;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信息进行了更
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 0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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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重要提示.................................................................................................... 1一、绪言4二、释义 5三、基金管理人 11四、基金托管人 23五、相关服务机构 27六、基金的募集 3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九、基金的投资 45十、基金的业绩 59十一、基
金的财产.................................................................................. 60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1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7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十七、侧袋机制 80十八、风险揭示 82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0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9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二十五、备查文件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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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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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添益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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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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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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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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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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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调整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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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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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
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
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
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Matthieu Lefebvre 先生,董事,法国 ESSEC 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
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
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
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 年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
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
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
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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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经理。
2、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
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 Allianz SE 常务副总
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
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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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
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
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
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
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上海交易中心交易员,光大保德信基
金固收部基金经理,工银瑞信基金固收部基金经理,民生加银基金固定收益部总
监兼基金经理,中融基金公司总裁助理兼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2021 年 12 月
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22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
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瑞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兼任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李德清 2022 年 07 月至 2023 年 10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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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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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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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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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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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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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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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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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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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前身为 1987 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完成市场化改革股改建账,中央汇金公司
成为第一大股东。。
恒丰银行总部设在山东济南,在全国设有 319 家分支机构,其中在青岛、济
南、南京、杭州、成都、重庆、烟台、福州、昆明、西安、宁波、北京、上海、
郑州、长沙、武汉、广州、深圳、合肥设有 19 家一级分行,在苏州设有 1 家总行
直属分行,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
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5 家村镇银行。
近年来,恒丰银行屡获荣誉。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2 年全球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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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000 强”榜单中,恒丰银行排名较上年跃升 13 位,升至第 122 位;先后获评
“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
案例”等荣誉称号。在“2022 年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方案大赛”中,荣
获“环境保护及清洁能源使用类”佳作奖。
踏上新的发展征程,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秉承“向上 向善 向美”使命,锚定“建设一流数字化
敏捷银行”愿景,坚持“持恒心 办恒业 共恒丰——自驱、去冗、创新、超越、
共赢”价值观,围绕“做实基础、做优主业、做大零售、做强本土、做细成本”
战略导向,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强化金融创新,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 30 人,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秉承" 恒久发展、安心托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资产托管业务品牌,强化受托责任,集
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
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
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
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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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
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有
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内
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监
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
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
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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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处
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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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03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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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262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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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东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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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原萱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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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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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41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6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
期间共募集 201,065,818.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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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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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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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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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
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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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70%
1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天≤T<30 天 0.10%
T≥30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7 日、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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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
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70%)=9,930.4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30.49=69.51(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66.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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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8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8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1,200.00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80 日,对应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8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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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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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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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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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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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
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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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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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
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
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
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类属资产配置、行业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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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
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
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
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
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的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变
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上的阶
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性现金流改善,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
周期处于向下的阶段,信用利差可能扩大。在信用债市场现状分析方面,本基金
主要考察市场容量、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变动的影响;而在信用
债市场发展趋势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2)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
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
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
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
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
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的评级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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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不超过 50%,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
资产比例不低于 50%。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
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后 3 个月内进行调整。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
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3)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
内嵌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
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经
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
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
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
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具有相对估值优势和
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选择行业发展空间大,符合
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业绩可持续稳定增
长、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
市盈率、市净率、重置价值、A-H 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
公司。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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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
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及存托凭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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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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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
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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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
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
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
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
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
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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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状况和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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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13,230.00 7.85
其中:股票 6,313,230.00 7.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8,994,236.23 85.74
其中:债券 68,994,236.23 85.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99,401.92 5.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4,205.49 0.78
8 其他资产 42,748.64 0.05
9 合计 80,473,822.2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06,800.00 1.26
C 制造业 2,620,190.00 3.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57,600.00 0.8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8,140.00 1.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220,500.00 1.5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13,230.00 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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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09 万华化学 9,000 862,920.00 1.08
2 600905 三峡能源 120,000 657,600.00 0.82
3 601111 中国国航 60,000 642,000.00 0.80
4 601881 中国银河 60,000 603,000.00 0.75
5 002371 北方华创 2,000 531,700.00 0.66
6 600938 中国海油 30,000 511,200.00 0.64
7 601899 紫金矿业 40,000 495,600.00 0.62
8 601658 邮储银行 100,000 465,000.00 0.58
9 000858 五 粮 液 1,500 295,500.00 0.37
10 600132 重庆啤酒 2,000 250,000.00 0.3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795,529.09 18.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85,073.97 12.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85,073.97 12.83
4 企业债券 38,051,003.77 47.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862,629.40 7.3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8,994,236.23 86.0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8 20 国开 08 100,000 10,285,073.97 12.83
2 019656 21 国债 08 86,000 8,796,508.82 10.97
3 149424 21 广铁 02 50,000 5,238,756.16 6.53
4 163551 20 国电 02 50,000 5,085,750.41 6.34
5 112929 19 蛇口 03 41,000 4,263,208.31 5.3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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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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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298.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49.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748.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5 南航转债 1,359,309.32 1.70
2 113042 上银转债 635,501.92 0.79
3 113057 中银转债 604,585.07 0.75
4 110059 浦发转债 530,867.12 0.66
5 113053 隆 22 转债 289,213.49 0.36
6 123114 三角转债 275,577.97 0.34
7 127005 长证转债 268,144.18 0.33
8 113044 大秦转债 225,833.42 0.28
9 110088 淮 22 转债 180,400.85 0.23
10 110089 兴发转债 163,385.22 0.20
11 110063 鹰 19 转债 143,398.03 0.18
12 128119 龙大转债 141,365.10 0.18
13 123121 帝尔转债 129,664.30 0.16
14 113024 核建转债 117,446.99 0.15
15 113655 欧 22 转债 116,016.44 0.14
16 127056 中特转债 112,300.68 0.14
17 127030 盛虹转债 109,546.52 0.14
18 113046 金田转债 85,270.03 0.11
19 123085 万顺转 2 70,051.64 0.09
20 113640 苏利转债 58,563.93 0.07
21 127061 美锦转债 55,723.75 0.07
22 128135 洽洽转债 47,338.90 0.06
23 113062 常银转债 45,902.72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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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13050 南银转债 45,621.70 0.06
25 113516 苏农转债 44,825.90 0.06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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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 A
日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④
2022-07-07 至
2022-12-31
-0.61% 0.22% -0.83% 0.09% 0.12% -0.03%
2023-01-01 至
2023-03-31
0.75% 1.24% -0.49% 0.11% 0.09% 0.02%
2022-07-07 至
2023-03-31
0.14% 1.46% -1.32% 0.10% 0.11% -0.0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 C
日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④
2022-07-07 至
2022-12-31
-0.80% 0.22% -1.02% 0.09% 0.12% -0.03%
2023-01-01 至
2023-03-31
0.71% 1.24% -0.53% 0.11% 0.09% 0.02%
2022-07-07 至
2023-03-31
-0.10% 1.46% -1.56% 0.10% 0.1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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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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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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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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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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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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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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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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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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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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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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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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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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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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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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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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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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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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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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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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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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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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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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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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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
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
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
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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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采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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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
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
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
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
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
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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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
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
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 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
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
对更大。
(2) 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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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 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续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节假日原因
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
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后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
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
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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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无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
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
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
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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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
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
损害的情况。
4、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
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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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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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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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a.依法募集资金;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c.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d.销售基金份额;
e.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h.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i.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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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j.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l.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m.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o.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p.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a.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h.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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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i.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j.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k.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l.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m.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n.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t.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w.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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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
x.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y.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z.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aa.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b.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c.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e.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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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g.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a.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g.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i.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j.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k.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l.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m.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n.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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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o.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q.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s.因托管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v.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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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a.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b.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d.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f.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g.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h.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f.变更基金类别;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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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b.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c.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d.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e.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f.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g.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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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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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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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d.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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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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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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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a.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b.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c.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d.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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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f.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g.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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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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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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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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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及存托凭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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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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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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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
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
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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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基金托
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
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
银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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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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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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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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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或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因存入行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与托管账户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开立定期存
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基金管
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
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
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
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基金
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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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未尽保管责任导致的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
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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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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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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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
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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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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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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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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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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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根据反洗钱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如基
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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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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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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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 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网站 2022-06-2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6-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代销机构募集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07-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07-06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07-08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08-04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
认/申购业务、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2-11-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3-01-10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华信通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3-03-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3-31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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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添益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