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10-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上证50ETF”)及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上证50ETF联接”)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修订内容
(一)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删除中小板股票
在华安上证50ETF及华安上证50ETF联接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删除中小板股票,在基金合同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与估值方法等条款。
(二)华安上证50ETF联接增加侧袋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华安上证50ETF联接增加侧袋机制,并在华安上证50ETF联接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华安上证50ETF及华安上证50ETF联接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等章节。
(四)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华安上证50ETF及华安上证50ETF联接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五)根据其他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 华安上证50ETF及华安上证50ETF联接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基金合同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0月28日起生效,原《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同日失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