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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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2月8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6121
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
下属基金简称持有混合发起式(FOF)下属基金代码016121
A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9-28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对
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对于申购份额而
言)起至5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运作方式开放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
一日止为最短持有期限,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
作日(含)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9-28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何移直
证券从业日期1992-08-03
1、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华安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自2023年9月20日起增
设Y类基金份额。Y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投资业务设立的单独类别,Y类基金份额
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
投资目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
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投资范围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
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金
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
于基金资产的6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
股票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2、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4、股票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7、公募REITs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中基金及货币市场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非养老
M<100万元1.00%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M<200万元0.80%
金客户
非养老
200万元≤M<500万元0.60%
金客户
申购费(前收费)
非养老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金客户
养老金
客户
-每笔500元
(直
销)
注: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5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80%
托管费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最短持有期风险、资产配置风险、投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发起式
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
险、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
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定位为积极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75%,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5%-80%,其中混合型基
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60%或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
好较高的投资者。因此,相比平衡型和稳健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可能更高,运作过程中基金净值的波动也可能更剧烈。
2、最短持有期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本基金设置了5个公历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只能在最短
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赎回无法确认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
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设置了权益类资产战略资产配置中枢
为75%,可能发生基金实际的资产配置情况与预设的大类资产配置中枢发生偏离的风险。此
外,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投资和研究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投资于其它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包括但不限于:(1)业绩风险(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3)双重收费风险(4)
基金运作风险(5)政策风险(6)交易型基金二级市场投资风险(7)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
风险(8)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9)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基金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估值风险等(10)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5、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8、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1)市场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退市风险;(5)系统
性风险;(6)集中度风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9、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
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
险;(2)股价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