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
2023-02-13 文字大小 【 】 【打印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1号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22】2526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
(价格指数)(英文名字: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本基金存在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指数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
险。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五
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指数编制规则概要如下:
指数介绍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旨在衡量纳斯达克100指数(NDX)中科技公司的
表现。
证券合资格标准
母指数
证券须为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成份股。除下文所注明的情况外,本指数遵
循纳斯达克100指数采用的同一证券合资格标准。更多详情请参阅该指数编制方
案。
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科技
类公司(即归类为科技行业的公司)。
指数日程表
成份股及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的成份股及权重调整时间与纳斯达克100指数
的相同。
权重调整基准日
权重调整采用2月、5月、8月和11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时的最后出售
价。
成份股选取
成份股选取的流程
所有符合适用证券资格标准的证券均会被纳入指数中。
成份股加权
成份股加权方案
本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成份股加权流程
指数证券的初始权重是由该成份股的市值除以所有成份股的总市值计算得
出。
初始权重将根据以下限制进行调整:
成份股权重不得超过10%。
有关指数权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Weight Calculations。
(八)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开放式基金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
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招募说明书中指
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方停止服
务的风险)、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
相关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
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
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
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
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
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
金合同为准。
(十三)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临时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基金
管理人基本信息等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7
第二部分、释义 ......................................................................................................................................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30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 37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40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5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8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9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11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11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3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90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9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4
第二十五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95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198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试行办法》、
《通知》和《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纳斯
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
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在A类基金份额类别内,根据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A类人民
币份额类别和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
51、元: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低于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
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
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
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
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
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
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
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
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
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
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
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
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汪洋先生,理学硕士。曾任美国KeyBank利率衍生品部首席数量分析师,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1年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
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
经理。具有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曾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管理中证金融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管理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5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
年1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9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管理任兴银
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丰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消费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理兴银丰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MSCI中
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MSCI
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
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
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
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
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
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
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97,249.9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8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22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
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
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
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
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本公司
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
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
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
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
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86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
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20年度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02亿美元
2020年度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78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 24.9兆美元 (2020年末)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是其主要的营业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的
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并且从1822年开
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花旗集团是在1998年由花旗企业(Citicorp)与旅行者集
团(Travelers)合并后而成立的。花旗集团为纽约证交所的上市公司,是世界最
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是世界上业务范围最广泛的国际银行,在100多个国家
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务以及交易活动,遍布
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服务部是企业及机构客户业务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花旗集团为全
球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发行人提供跨境交易,托管及受托管理服务。行业调
查显示,花旗集团在多个市场上的托管、清算、证券融资、全球代理与信托以
及存托凭证等业务一直雄踞榜首。投资经理人、经纪商以及托管机构都依赖花
旗集团提供权威的市场信息、高水平的业务流程以及周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香港成立于1902年,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
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
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
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
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
旗银行具备安全保 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
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集团自1822年起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
雄厚,信用评级最稳健,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
先的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也是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全球托管、直接托
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提供商和最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
行。花旗集团所能够提供的证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一。
四、信用等级 (2021年5月)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A类和C类人民币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0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 陈静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服务热线 : 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1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1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2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22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20-81007761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2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yixinfund.com/
2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2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3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4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950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15179286389 传真: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xinlande.com.cn
4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小洋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4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s://www.jfz.com/
5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810429012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13488695016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5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转25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5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5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6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6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6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3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8日证
监许可【2022】25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股票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以人民币和美元现汇两种
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在A类基金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A类人民
币份额类别和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故A类人民币份额类别和C 类基金份额
均以人民币为币种单位进行销售和计价(两类合称人民币份额,下同);A类美
元现汇份额类别以美元为币种单位进行销售和计价(简称美元份额,下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开通除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或者终止某一币
种的销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提前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
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各类别份
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
减。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特定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类别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客户)
M<100万 0.10% 1.00%
100万≤M<200万 0.06% 0.60%
200万≤M<500万 0.03%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 认购费率
M<20万 1.00%
20万≤M<40万 0.60%
40万≤M<100万 0.30%
M≥100万 按笔收取,150美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
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
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
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美元(含认购费),销售
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A类人民
币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A类人民币
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
到9,910.99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美元认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对应费率为1.0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00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美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美元
A类美元现汇份额发售面值=1.00/7.0001=0.1429美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1429=69,35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认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美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69,356.12份A类美元
现汇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
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ETF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
汇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美
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此类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
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
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
或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美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特定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类别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客户)
M<100万 0.12% 1.20%
100万≤M<200万 0.08% 0.80%
200万≤M<500万 0.04%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申购费率
M<20万 1.20%
20万≤M<40万 0.80%
40万≤M<100万 0.40%
M≥100万 按笔收取,150美元/笔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
减。本基金(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日以上(含)-30日 0.75% 25%
30日(含)-180日 0.50% 25%
180日以上(含)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5,000元申购A类人民币
份额,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5,000元申购A类人民币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380.06份A类人
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美元申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份额净值为1.1280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000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美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美元
美元现汇份额净值=1.1280/7.0002=0.1611美元
申购份额=4,940.71/0.1611=30,668.5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美元申购A类美元现汇份额,可得到30,668.59份A
类美元现汇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432.6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A/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5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5个月的10,000份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的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422.60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美元现汇份额5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1480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7.0002,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美元现汇份额净值=1.1480/7.0002=0.1640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40=1,640.00美元
赎回费用=1,640.00×0.50%=8.20美元
净赎回金额=1,640.00-8.20=1,631.8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5个月的10,000份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可
得到1,631.80美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20天,赎回费率为0.75%,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20天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393.90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A类人
民币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
生的差异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9、10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2)部分延期赎回”规则办理。
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
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基
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
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
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
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
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
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
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会定期
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
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5%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
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
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
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
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
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7)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v) 本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
理策略;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vi)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iii)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iv)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1)、(2)、(3)、(5)及第(4)项的第5)、7)、8)、9)、10)条
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组合限制”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
条和第(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修改后执行。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
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由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中根据行业分类基
准(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归属为科技行业的成份股组成,并采用市
值加权方式编制。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代表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科技行
业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
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
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T+1。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衍生品、应收款项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的估值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
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10、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按公允价估值。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4、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值
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A类人民
币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
的差异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外汇交易市场、
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
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
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
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
税务顾问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
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
份额(如有)以此类推。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
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1个工作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变更标的指数;
28、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
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三)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
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
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四是其
他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QDII),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亦可
能使本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及其他机制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
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
变更标的指数。如变更的标的指数和原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则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
数编制方案简述。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
制方的最新指数编制方案不一致的风险。
7、本基金存在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指数编制方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可能也增加
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
成本。
10、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如果存在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投资人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1、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
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
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
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终止履行托管职责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
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财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
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制
裁规定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如
新任境外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由此可能影响基金资产的正常运作或使基金资产遭受损
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
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
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
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外,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
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
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
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
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
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
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
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
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
定影响。另外,美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
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
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本基金对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
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0%。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
的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
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
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
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
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
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
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
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
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
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
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
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不同国家/地区市
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境外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境外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
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
信息披露程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
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
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
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
税务顾问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
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基
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
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
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
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
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
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
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会定期
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
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5%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
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
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
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
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
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7)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v) 本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
理策略;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vi)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iii)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vi)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vii)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v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ix)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x)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2)、(3)、(5)及第(4)项的第5)、7)、8)、9)、10)条
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组合限制”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
条和第(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修改后执行。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
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5%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由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中根据行业分类基
准(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归属为科技行业的成份股组成,并采用市
值加权方式编制。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代表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科技行
业的整体表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A类人民币
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
差异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1个工作日的次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7)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i)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iv)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v)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vi)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vii) 本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viii)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ix)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iii)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
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iv)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1)、(2)、(3)、(5)条及第(4)项的第5)、7)、8)、9)、10)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1、组合限制”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
条和第(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修改后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
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投资于境内银行存款的部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投资于境外银行存款的部分,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3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3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3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
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事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
名称应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
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
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
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
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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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
指数介绍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旨在衡量纳斯达克100指数(NDX)中科技公司的
表现。
证券合资格标准
母指数
证券须为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成份股。除下文所注明的情况外,本指数遵循
纳斯达克100指数采用的同一证券合资格标准。更多详情请参阅该指数编制方
案。
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科技
类公司(即归类为科技行业的公司)。
指数日程表
成份股及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的成份股及权重调整时间与纳斯达克100指数
的相同。
权重调整基准日
权重调整采用2月、5月、8月和11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时的最后出售价。
1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编制方案的中文版仅供参考和方便之用,有可能无法反映纳斯达克科技市值
加权指数编制方案的最新版本。官方文本是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编制方案的英文版
(https://indexes.nasdaq.com/docs/methodology_NDXTMC.pdf),任何由于翻译造成之差异或分歧均不具约束力
及对合规或执法也无法律效力。若对本译本所提供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参考编制方案官方版本。
成份股选取
成份股选取的流程
所有符合适用证券资格标准的证券均会被纳入指数中。
成份股加权
成份股加权方案
本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成份股加权流程
指数证券的初始权重是由该成份股的市值除以所有成份股的总市值计算得
出。
初始权重将根据以下限制进行调整:
成份股权重不得超过10%。
有关指数权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Weight Calculations。
指数维护
剔除政策
如果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的成份股因任何原因从达斯达克100指数
中剔除,其成份股也将同时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中剔除。
替代政策
当纳斯达克100指数中根据ICB归类为科技类别的成份股被剔除时,其也
将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中剔除。因此,如果加入纳斯达克100指数的替
代成份股根据ICB归类为科技类别,那么该替代成份股也将被纳入纳斯达克科
技市值加权指数,并在生效日承接被剔除成份股的权重。
当纳斯达克100指数中根据ICB 归类为非科技类别的成份股被剔除时,而
替代成份股被ICB归类为科技类别,该替代成份股会在下季度调整时纳入纳斯
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
当纳斯达克100指数中根据ICB归类为科技类别的成份股被剔除时,而替
代成份股被ICB归类为非科技类别,那么该成份股会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
指数中被剔除,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的除数会作调整,以确保指数的完整
性。
新增政策
倘若证券因任何原因被纳入达斯达克100指数,则该证券可同时被纳入斯达
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
企业行为
各类型企业行为或事件的具体处理方式请参照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 – Equities。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将参照加权方案或其他指数构建技
术。无论所述哪种方法,指数都将遵循“市值企业行为法”。
指数股份调整
有关其他企业事件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变动大于或等于10.0%的处理方式,
请参阅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 – Equities。
(二) 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访问纳斯达克GIW网站
https://indexes.nasdaqomx.com/Index/Overview/NDXTMC或者纳斯达克中文网站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免费查阅指数相关信息。
(三) 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
数编制方案简述。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
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