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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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能源产
业股票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4月16日
送出日期:2024年4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基金代码017132
下属基金简称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A下属基金代码017132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07-11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7-11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周斌
证券从业日期2016-08-02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
投资目标
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投资范围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投资于基金
所定义的新能源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包括:(一)资产配置策略、(二)股票投资策略、(三)债券
主要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五)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策略等。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折算)
业绩比较基准
×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港股市场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0.02%其他资产
0.14%固定收益投资
30.11%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69.72%权益投资
注: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0.00%-5.00%-10.00%-15.00%-20.00%-25.00%




2023
净值增长率 -1.94%
业绩基准收益率 -20.80%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2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
30天≤N<180天0.50%
N≥18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1.20%
托管费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因
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
因此可能受到影响。(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
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
本基金存在港股通投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5)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
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
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7)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
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9)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