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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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 安 民 享 稳 健 养 老 目 标 一 年 持 有 期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Y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Y
Y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727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及《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华 安民 享稳健 养老目 标一 年持有 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 民 享 稳 健 养 老 目 标 一 年 持
有混合发起式(FOF)A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
混合发起式(FOF)Y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2505 01727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 是
注:(1)Y 类基金份额是仅面向个人养老金, 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应遵守个人养老金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2)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自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将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3)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
见《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安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 类基金份额将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对每份基金份额而言,在其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方
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投资人多次购买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 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为 0。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 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4.2 代销机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的具体
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Y 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
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
投资者购买 Y 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 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
养老金。
(4)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
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6)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
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