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04-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17:00止。2024年4月17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中证沪港深新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