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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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3-29
送出日期:2024-04-30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 基金代码 017839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7839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C 下属基金代码 017840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6-06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王浩 2023-06-06 2009-01-12
注:1、本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偏股混合型);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清洁能源产
业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清洁能源产业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
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
瞻性的战略判断。
本基金界定的“清洁能源产业”包括以下行业的上市公司:
清洁能源指对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在我国能源转型的大背
景下,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构建安全高效的清洁能源体系,是维护能源安全,
最终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重要基石,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界定的“清洁能源产业”包括以下行业的上市公司:
(1)直接从事清洁能源的行业: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
海洋能、核能和氢能等新型无污染能源的生产、开发、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行业。
(2)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应用的行业:主要指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储能、节能
环保等行业。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政策、行业规范、行业准则等发生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清
洁能源产业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清
洁能源产业界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A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00%
申购费(前收费)200万元≤M<500万元0.60%
500万元≤M按笔收取,1000
元/笔
N<7日1.50%
7日≤N<30日0.75%
赎回费
30日≤N<180日0.50%
180日≤N 0%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C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N<7日1.50%
赎回费7日≤N<30日0.50%
30日≤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A -
银华清洁能源产业混合C 0.40%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
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
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主题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范围内的证券,
故基金业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投
资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
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通标的股票
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
险;(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
4、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
约展期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0、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
(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13、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
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