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11-2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
十七、违约责任...............................................................................................................................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5
二十、其他事项...............................................................................................................................3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5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
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
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
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
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
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
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
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
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按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
为明确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存续期间:2021年10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
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
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
(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
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5)、(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
超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或包含基金名称,存
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
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
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
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
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
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
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
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
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
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
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
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
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账户;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3:00前发送划款指
令,并保证托管户头寸充足,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
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
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等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进
行电子确认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
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
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章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
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
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公
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公证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
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
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
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或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
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泰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