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三号)
2023-12-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2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20 日。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

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3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主

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业绩......45

十一、基金的财产......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七、侧袋机制......60

十八、风险揭示......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7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7

二十五、备查文件......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6、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暂由总经理周向勇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

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年 4 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

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

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

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轻

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

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

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

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

二组负责人,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2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7 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

资官。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

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

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

分析师。2004 年至 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 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

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亚琼,硕士研究生,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泰证券、太平洋证券,2018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国泰价值经

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15 年 5 月 10 日由张玮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 日由杨飞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由杨飞、

申坤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6 月 5 日由申坤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至今由陈亚琼担任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7,398.3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0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9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

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

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

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

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6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129 号文核准,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09,260,367.4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26,377.0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类别的变更: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

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36%

200 万≤M﹤500 万 0.1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

N≥2 年 0

(注: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2%=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00=12,475.0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优质企业,结合估值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侧重成长型企业的选取,在强调安全边际的前提下,追求收入与利润的持续增长。本基金成长型企业界定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最近三年净利润增长率或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或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并购、主营业务变更等)而具有潜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快速增长

趋势的上市公司。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运用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评估模型(Melva),通过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判断,采用评分方法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优选成长型股票:(1)企业经营方面,关注收入和利润的快速成长性;(2)通过调研分析了解财务数据背后成长的原因,并探寻成长的持续性,选择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企业;(3)看重估值偏低的股票,寻找估值与成长性相匹配的标的,从而得到安全边际。在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完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1)通过定量分析筛选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本基金首先通过企业成长性和成长质量等定量指标初步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池。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 ROE,选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可以用来判断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表明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大,业务扩张能力强,公司处于成长期。净利润的增长是公司成长性的基本特征,较高的净利润增长率表明公司经营业绩突出,市场竞争能力强。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过往的成长性和盈利状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通过前述定量指标的综合运用,可甄别出收入与利润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企业。

(2)通过调研分析了解财务数据背后快速成长的原因,并探寻快速成长的持续性,选择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企业,构成本基金的成长股票池

针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通过对决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增长、净资产收益率 ROE 的驱动因素的归因分析,从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商业模式、资源储备、市场竞争力、风险抵御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等多角度研判上市公司成长的质量和持续性,对于已经或将要发生资产注入、并购、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变化的,还要分析该重大变化是否给上市公司带来有利发展机遇和成长动力。

对于不在备选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发现符合本基金的成长性要求的,可以纳入本基金的成长股票池。

A、技术创新能力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

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对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进行判断。

B、商业模式优势

公司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本基金管理人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领先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该公司是否因此能有效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C、资源储备优势

通过对公司的规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进入壁垒、国内外同行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分析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储备情况、资源可持续开发情况以及资源储备水平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D、市场竞争力优势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品牌、资源、技术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赶超的显著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

E、风险抵御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稳健,是否能够抵御财务风险;分析上市公司产品是否满足市场需求,是否能够抵御市场风险;分析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并足以抵御经营风险。

F、法人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并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有效发挥作用。

G、重大事项变化

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资产注入、并购、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股东变换、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变化,以及该重大变化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有利发展机遇和成长动力。

(3)在成长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PEG、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 PEG、PE、PB、PS 等估值指标,以在相对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合理的、可持续增长的企业。

(4)实地调研: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分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企业模式、管理团队能力,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和业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仓时,将根据市场环境,运用股指期货管理建仓成本。

本基金出现较大申购赎回时,将运用股指期货管理组合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未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12)、(15)、(23)和(2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2,314,002.14 91.11

其中:股票 512,314,002.14 91.11

2 固定收益投资 28,644,291.70 5.09

其中:债券 28,644,291.70 5.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161,527.15 3.23

7 其他各项资产 3,174,726.88 0.56

8 合计 562,294,547.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387,268.00 2.04

C 制造业 399,056,725.29 71.3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35,447.47 0.01



E 建筑业 5,759,521.85 1.03

F 批发和零售业 12,512,553.12 2.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419,781.49 8.12

J 金融业 10,885,720.00 1.9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0,760.49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4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3,453,171.20 2.4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591,530.37 2.43

S 综合 - -

合计 512,314,002.14 91.5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50 三花智控 1,471,000 44,512,460.00 7.96

2 688598 金博股份 209,091 35,859,106.50 6.41

3 002475 立讯精密 1,018,130 33,038,318.50 5.90

4 300037 新宙邦 633,020 32,847,407.80 5.87

5 300750 宁德时代 120,254 27,512,912.66 4.92

6 002832 比音勒芬 649,226 22,989,092.66 4.11

7 688036 传音控股 119,042 17,499,174.00 3.13

8 688279 峰岹科技 117,546 15,516,072.00 2.77

9 603659 璞泰来 384,135 14,681,639.70 2.62

10 688072 拓荆科技 34,342 14,628,661.74 2.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8,565,637.53 5.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8,654.17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644,291.70 5.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9688 22 国债 23 124,000 12,538,788.27 2.24

2 019703 23 国债 10 85,000 8,544,735.62 1.53

3 019694 23 国债 01 74,000 7,482,113.64 1.34

4 118034 晶能转债 620 78,654.17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057.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31,598.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9,070.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74,726.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3.20% 0.92% -2.48% 0.96% -0.72% -0.0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26.24% 1.52% -5.90% 1.12% 32.14% 0.40%

2014 年度 39.57% 1.39% 42.57% 0.97% -3.00% 0.42%

2015 年度 46.09% 2.86% 7.37% 1.99% 38.72% 0.87%

2016 年度 6.17% 1.75% -8.39% 1.12% 14.56% 0.63%

2017 年度 45.55% 1.05% 17.23% 0.51% 28.32% 0.54%

2018 年度 -44.32% 1.58% -19.28% 1.07% -25.04% 0.51%

2019 年度 50.42% 1.42% 29.52% 0.99% 20.90% 0.43%

2020 年度 56.26% 1.68% 22.46% 1.14% 33.80% 0.54%

2021 年度 -0.48% 1.32% -2.94% 0.94% 2.46% 0.38%

2022 年度 -32.34% 1.54% -16.91% 1.02% -15.43% 0.52%

2023 年上半年 -1.10% 1.19% 0.00% 0.67% -1.10% 0.52%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235.63% 1.62% 55.76% 1.11% 179.87% 0.51%

2023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20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该估值日为非交易日,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及追偿费用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为 20%,可能产生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1)、12)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企业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12、15、23 和 24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决策与风险管理制度》(包含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和流动性风险处置。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中固定收益类的投资比例和相应限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 《中国证券报》 2022/12/28

变更的公告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中国证券报》 2023/6/7

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7/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23/7/22

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休假期间由 《中国证券报》 2023/8/23

他人代为履职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及总经理 《中国证券报》 2023/9/28

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