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3-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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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4年3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391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
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
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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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高;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
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风险;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
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科创板退市制
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短、退市速度快、退市情形多,且不再设置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资产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
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面临自
动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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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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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六、侧袋机制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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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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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华臻量
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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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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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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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
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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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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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在香
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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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先生,董事长,会计学本科,经济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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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有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首席专家,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浙江大学光
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
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北中瓷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起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部门经理、合伙人。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硕士生校外
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
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
理事、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春庭先生,董事,工学本科,会计师。历任武警绍兴市支队司令部见习
参谋、副连职参谋;武警浙江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副连职助理员、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稽核部职员、经理助理,富阳营业部副总经
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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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稽核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筹)负责人(主持工作),清算存管中
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部(筹)
主要负责人,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程欣先生,董事,审计学本科,中级审计师。历任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
公司风控审计部职员;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职员、副部长,
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风控法务部部长,杭实产投控股(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西子清洁能源
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燕女士,董事,管理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员、审计主管,亨通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规划部总监。现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傅子龙先生,职工董事,法学硕士,经济师、政工师。历任国核自仪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管理岗、工会委员、团委副书记,国核商业保
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党建经理、工会委员。现任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2016
年 11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战略与产品部总经
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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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经理。2019 年 12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梓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TMT 行业高级研究员。
2014 年 8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副总监、
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为臻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 10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运营总监。
4、督察长:
方斌先生,浙江大学法律学硕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2022
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上海财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朱海东先生,复旦大学基础数学硕士。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经理。2019年6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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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梓才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唐家伟,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2)固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罗晓倩女士,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岳先生,固收投资部资深高级研究员;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张婉玉,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3)量化与组合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朱海东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陈曦先生,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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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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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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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
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
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
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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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
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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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
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
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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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
龄 38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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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8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
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9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
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
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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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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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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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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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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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3/4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6888 816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 APP:财通基金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3/4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刘为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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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期 25 楼
公司电话:+86 (21) 22122888
公司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业务联系人: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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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24]39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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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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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可认购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1.00=9,882.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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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23 元,则可认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23.00)/1.00=50,023.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
C类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
限制,首次和追加认购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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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
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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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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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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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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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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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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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暂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若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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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
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
(含)起开始计算。)
对持有期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且小于 90 日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且
小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A 类
基金份额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C 类
基金份额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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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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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满五天后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满五天后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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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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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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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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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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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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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记机构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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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
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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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基本面状况、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产
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备
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总
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市
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
资组合,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利用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选股。多因子选股模型认为每只股票所
获得的收益都源于其对各种因子(包括价值、质量、成长、事件驱动、市场等
大类)的暴露,以及其本身的特定风险。对于因子的选取,我们重点关注因子
的稳定性、解释性、统计显著性,并保证因子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并且彼此之
间没有强共线性。特别的,本基金将侧重从基本面投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
质量、成长等反映公司基本面信息的核心因子(比如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
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优选具备核心成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通过对股票在每类因子上进行打分,并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权,可得到
股票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越高说明其预期回报越高。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增加约束条件以合理控制行业风险、个股风险和
风格风险等,比如控制行业集中度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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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个股集中度以分散持仓,控制组合相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另外还将
考虑换手率约束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最后以最大化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组合
预期超额收益为目标进行投资组合优化,确定个股投资权重。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
将结合宏观基本面,包含资金流向等对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判断,并结合
产业趋势以及公司发展前景自下而上进行布局,从公司商业模式、产品创新
及竞争力、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和区域分布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挖掘优质企业。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
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与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
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
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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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3)时机策略
i.价值分析策略。根据当日收益率曲线和债券特性,建立债券的估值模型,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
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ⅲ.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
嵌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
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
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
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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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变化。
9、融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
理利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
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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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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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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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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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华证价值优选 5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
收益率*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华证价值优选 50 指数由上海华证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本基金选
用华证价值优选 50 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有效评估本基金 A 股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债券指数。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
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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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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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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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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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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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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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
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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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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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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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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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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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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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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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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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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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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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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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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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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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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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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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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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4、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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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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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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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
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3、侧袋账户计提托管费。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值
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进行支付。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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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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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个券业绩的变化、投
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
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
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上升。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
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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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
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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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
票(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本基金可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不满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不满 7 日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的投资者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
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或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
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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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能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属于股票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量化模型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造股票投资组合,但并不基于量化策略进行频繁
交易。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模型,存在量化模型失效导
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3、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目前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
则为准。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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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
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
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
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高;
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风险;
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
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短、退市速度快、退市情形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集中投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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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
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存托凭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的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等多个法律主体,其
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相比更为复杂。存托凭证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中国境
内资本市场尚无先例,其未来的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
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存在大幅波动
的风险。
(2)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的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其投资者生效。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无法
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
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存托凭证还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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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7、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
等风险。具体而言,信用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方违约
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
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
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
9、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面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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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清算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
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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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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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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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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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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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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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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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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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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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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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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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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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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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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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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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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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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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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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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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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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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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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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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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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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
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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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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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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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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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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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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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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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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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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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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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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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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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 2)、9)、16)、17)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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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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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
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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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
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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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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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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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应签订
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相关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
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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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
监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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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
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
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
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
户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
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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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
管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
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
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
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
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
续。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
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
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
出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存款回款作出相应
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
日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
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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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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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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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
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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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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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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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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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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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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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
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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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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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
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
份额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或每年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年度
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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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基
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 APP 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
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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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
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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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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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销售机
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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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