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4-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 7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0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3
四、清算与交割 ---------------------------------------------------- 17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8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8
七、发售费用 ------------------------------------------------------ 20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重要提示
1、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519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 021298,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代码为 021299。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
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9、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10、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人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
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
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无法存续的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
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北
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组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主
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经营
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退市风险、企业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
则变化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
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定风险。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 A”,代码:
021298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 C”,代码:
021299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五)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
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十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
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招募说
明书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发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
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无
需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0.80%,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29.50)/1.00=99,235.85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235.85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0 份。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
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请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
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
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
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
⑦ 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 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
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⑥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一式两份;
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章;
?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
息收集表》及我司要求的其他反洗钱材料。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
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
有效预留印鉴;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
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直销专户三: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 310066726018800101573
直销专户四: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8016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
日 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
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人来款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
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
金的权益登记。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10、16 层
电话:021-68609600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复(1987)86 号文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中欧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