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4-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6
二、认购份额的发售-----------------------------------------------8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1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4
五、清算与交割--------------------------------------------------17
六、退款--------------------------------------------------------18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19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20
重要提示
1、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5年12月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703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申请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
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华富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24日。本基金通过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公司可
根据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
方案详见届时其他相关公告。
6、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
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
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7、投资人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人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和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
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在办
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得撤销。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6年4月10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h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视情况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或其他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
为1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
保守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
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1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基金代码:022411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
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既定的资产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
态调整,精选基金品种,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
保守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风险等级详见销售机构公示信息。
(八)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http://www.hffund.com
(九)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调整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本公司网站。
二、认购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6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
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
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认定为准。
(四)基金认购费用
1、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
本基金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a)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b)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基金管理人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人民币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
兵证、警官证等);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个人);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如果是登记基金账户业务,必须填写原基金账号,并注意使用的证件、
客户名称必须与开户时使用的证件、客户名称完全一致,所需资料与开户一致。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认购资金银行划款凭证;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04917
直销专户二: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71018150013747
直销专户三: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50000070
直销专户四: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444259213750
直销专户五: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190729013314161
直销专户六: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6510180809219788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
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其它基金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
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需增加
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非自然人客户所需材料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交对应的不
同类型机构所需材料。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11)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
国家相应部门对于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12)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ETF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金融产品类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2)金融产品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5)金融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需增加
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非自然人客户所需材料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交对应的不
同类型机构所需材料。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11)产品的获批证明或备案证明文件。
(12)金融产品管理人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
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5.机构投资者和金融产品类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
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
6.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7.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
中心查询。
(二)其它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登记机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
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一)投资人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
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
资金账户等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邓朋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三)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http://www.hffund.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 1391
传真:010-6600 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