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9-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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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通聚福稳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
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09 月 0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
基金简称 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2263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06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财通聚福稳健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财通聚福稳健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起始日 2025年09月0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
期混合发起(FOF)A
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
期混合发起(F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631 02263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注: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2025年7月1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
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3个月内不得赎回。对
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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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3个月;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起的3个月。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业务。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开放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等)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9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
开始计算。)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于开放日赎回。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且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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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
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
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
致相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时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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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销专线:021-20537888
直销传真:021-68888169;021-68888661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4.2 非直销机构
1、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3、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日常赎回
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相关
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
是账号和密码。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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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