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6-04-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6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17:00止。2026年4月13日,在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
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
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
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3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3000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
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富国致盛
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
公证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1872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2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雷致雨,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
开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
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6年3月11
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6年3月12日、3月13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1次提示性公告和第2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
续运作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
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
2026年3月11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基金持有人
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刘哲远于2026
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
公楼2座26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致盛量化选股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
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
吴亚慧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雷致雨、陈文敏进
行计票。截至2026年4月10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
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达到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召开条件。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富国致盛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
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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