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09-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4月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75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
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
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9、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
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
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6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网站上的《宏利
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国债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时,
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
差风险。同时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临卖空风险、杠杆风险、平仓风险等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
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
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
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4128、C类基金份额024129
基金简称:宏利嘉利债券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7、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250万元 0.04%
250万元≤M<500万元 0.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50万元 0.40%
25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5年9月30日
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9、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期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
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
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含60亿元人民
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
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
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
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期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
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1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
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
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将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
=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
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503.58份。
例: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
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
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
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办理基金开户与认
购手续。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
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3)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以及投资
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填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居民纳税身份变动&确认声明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
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
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
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
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
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
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
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
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非现场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
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
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
名章;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写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3)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并盖公章;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
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
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
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
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
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
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
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
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三)销售机构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人代表: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曹阳、姜爱悦
联系人:曹阳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