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证监许可
〔2025〕687号注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注册的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
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基
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
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标风险
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承诺,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一年持有期
到期前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港
股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对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调整,存在不对港股通标的股
票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
托凭证。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
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
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
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
基金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颐福保守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流通受限基金: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
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
金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由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
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
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8、基金中基金或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59、子基金、所投资基金:指本基金拟投资或持有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0、《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
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
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19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易勇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兴银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
25日成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
元变更为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出资比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德良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96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裁,兼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易勇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焕舟先生,本科。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交易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做市交易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董事、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部资深固收中介业务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外汇商品部董
事总经理、结构金融主管、客需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
投资官、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任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李健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福建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企业处处
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监事、驻会高管,现任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卢江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学
院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
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兼任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治经济
学学会理事,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聂光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与贸易系讲师、
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与贸易系教授、系主任,兼任上海市
世界经济学会理事、国际金融专委会副主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
2、高级管理人员
易勇先生,现任兴银基金董事、总经理职务,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真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厦门市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督察长、工会主席。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钊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研究发
展部研究员,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银
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文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秦皇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岗、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上海
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副总经理兼养
老与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陈晓毅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华福证券科技发展委员会运维中心应用管理岗。现任兴银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
科技部负责人。
3、基金经理
王学磊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历任摩根斯坦
利分析师、Verisk Analytics高级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中心总经理、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研究与组合总监。2020年8月加入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产配置部、多元资产投资部、专户业务部FOF投资经
理,现任养老与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4、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养老与资产配置部总经理文杰、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洪木妹、公司副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刘钊、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袁作栋、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蒋婷婷、专户业务部专户策略部总经理丁
怡、固定收益部策略分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深、基金经理王学磊。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股东会:股东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确保内部控制权责
分配合理。
(2)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督促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4)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负责统筹管理、组织部署、建立健全有效的
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5)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公司风险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6)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
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
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
作。
(7)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8)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5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22.26亿元,
同比增长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2.05亿元。开业三十多年
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80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790.02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25239.73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
19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易勇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
190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易勇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经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687号文件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
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未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分类规
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按
每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进行认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
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
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
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60%)=49,701.79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49,701.79+5.00)/1.00=49,706.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5.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得到的基金份额为49,706.79份。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
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
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满一年持有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
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之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持有2年赎回5万份,赎回费为0元,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160=50,800.00元
即: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持有2年赎回5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8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
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
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
精选策略为主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
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
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
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
为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
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比
较保守的基金。我们对风险的定义主要基于资产表现的长期波动率,一般来说波
动越大的资产风险相对越高。本基金保守目标风险的定位是指通过控制各类资产
的比例,将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与投
资目标保持一致。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目标是将风险控制在目标波动率范围内的同
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上,本基金主要采取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
策略相结合的基本思路,在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保守目标风险的基础上,追
求组合收益的稳健增长。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模型,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来
分散风险的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模型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在组合风
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权重,控制组合的风险水
平,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长期比例中枢为15%。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项宏观经济基本面指标、各
子类资产的历史估值水平及波动率变化等多种因素,紧密跟踪研究各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构建战术大类资产配置框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组
合中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长期的比例中枢为15%的前
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未来预期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动态调整各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对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向上偏离不超过5%,向下偏
离不超过10%,即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20%。通过战术配置调整使组合
的目标风险保持在保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
回撤。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
方法,运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体系,从全市场范围内优选合适的基金进行投资。
具体操作上,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
金经理和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定量分析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风险控制能
力、收益与风险归因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定性研
究主要根据访谈调研和公开资料中获取的信息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框架、
盈利来源、操作特点等风格特征进行刻画,对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行业地位、
激励机制、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
池,对基金池中的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建基金中基金组合,
从而争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在具体的基金优选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分为被动管理型和主动管理型两
大类。针对被动管理型基金(如指数基金、ETF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定
量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基金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从而选
择合适标的进行配置。在主动管理型基金的选择上,本基金优先选择长期业绩相
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品,同时针对
不同类型的基金,评价和筛选方法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1、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债券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等
特征,结合基金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指标、历史信用风险事件、
杠杆水平和费率等因素,以及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表现,筛选出合适的基金经理
和基金产品。
2、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
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将重点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表现、择时和择
股能力、仓位变动、行业配置、投资集中度、换手率等定量因素,以及基金经理
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和投资风格等定性因素。此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管理水平和整体激励机制等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通过定量和定性
的综合考虑,筛选出投资逻辑清晰、投资体系完善、投资结果良好和风险控制能
力突出的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3、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
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将综合评估基金的资产配置能力、择时能力、择股选券
能力,以及投资风格等因素,优选有望持续获取稳定收益、风格突出、投资逻辑
清晰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此外,考虑到不同子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权益和固收资
产占比差别较大,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混合型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以及该基金
产品持续跑赢业绩比较基准的能力。
4、商品型基金投资策略
商品型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相关性较低的
商品品种进行投资。商品型基金的优选主要通过对基金规模、费率、流动性和相
关商品价格走势相关性的分析和对比,筛选出合适的基金产品进行配置。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以流动性管理及降低组合整体波率水平为目标,综合
考虑基金规模、收益水平、申赎限制和流动性等因素,优选合适的货币市场基金
产品进行配置。
6、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筛选出具有良好增长潜力和稳定现金流的公募REITs进行投
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及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三)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主要采用“自下
而上”的策略。根据基本面和估值水平等标准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
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
平下追求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
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面、信用风险等因素,
合理配置债券组合的品种和久期,并重点选择具有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
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债券标的进行配置。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升收益。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
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
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数量化和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六)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
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5%-20%;
(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9)、(21)、(23)、(24)项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2%+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商业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场
代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
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
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
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
(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
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
标风险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
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
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
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
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提示投
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
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
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
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五、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
(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
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
标风险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
3、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4、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限内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一年持有期
到期前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5、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基金
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资产中投资
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
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
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除了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该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
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
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6、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
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本
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投资策略的风险
(1)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用风险预算策略作为战略资产配置,通过对
不同资产类别在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
权重,控制组合的风险水平,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基于上述投资策略,
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
的长期中枢为15%。本基金战术配置调整,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20%。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模型相结合,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
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的子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
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3)模型中的定量分析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模
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4)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5)在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6)建立模型需要各类宏观数据、技术指标、市场情绪等大量数据,在数据
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风险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
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
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
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ETF流动性风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
险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
场外,还可能通过投资于沪港深/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着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面临着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
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④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⑤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
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
收益。
⑥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6)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类型基金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
面可能具有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比例
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
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7)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
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
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表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
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
资目标的风险。
8)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
子基金的风格进行研判,并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
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9)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
各类资产的价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
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
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②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
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
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
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
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
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发
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
率。此外,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
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1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11、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
等情形时,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1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会
计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且
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
(3)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
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
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2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19楼
190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易勇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
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
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
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
为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
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5%-20%;
(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9)、(21)、(23)、(24)项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免除相应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
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的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13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颐福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pdf